一個是人車拒絕警察的方式處置還要使喚警察
一個是用人力推上快速道路代表完全不知道相關道路規定
一個是本國有駕照的國民還知道自己是因為沒油所以停在路中間
停在高速公路路中間拒絕移車不是只違反33條
還有43條危險駕駛和刑法185條危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43-1-4: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43-2: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刑法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就好像一個通緝犯乖乖被警察逮捕
或是不但持械拒捕還要警察先給個便當讓他有力氣反抗
然後來質疑為何兩個通緝犯下場不一樣???
hittaku0413 wrote:
這不適用道交法33條...(恕刪)
喝了酒幫朋友把機車牽出來也算酒駕嗎?律師詳解「酒駕」的定義
網友的情況,最讓大家懷疑的就是關於駕駛的定義,大家通常會覺得駕駛就是要發動並且騎上車然後催油門移動才算數,然而在實務的判決中,最高法院曾對所謂的駕駛有給出定義,基本上只要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且讓車輛在其操控下移動,就會算是駕駛。

不過...
「人力牽機車」過馬路挨罰!法院判決逆轉撤單 警方有異見
法官更強調,如果用人力牽引機車過馬路可以算是「駕駛機車」,那沒有駕照卻在熄火狀態移動機車的民眾,豈不是都構成了「無照駕駛」?認為該函釋不合理更於法不符。
本來人就有助人的本性, 警察也是人, 為何不能幫這外國女生? 如果沒幫, 是否新聞又要改寫 "台灣警察冷血不助人" 的標題?
任何國家的在地人, 通常都一定會願意幫外地人; 從基本的問路, 諮詢都是, 甚至在比較文明的國家, 還會有人主動走過來問你 do you need any help?
連在國外走在路上, 都不難遇到比較熱心的開車的人問說要不要順便載你一程 do you need a ride? 這在台灣也根本看不到
一定有國人有這種經歷; 在國外開車, 不小心違反當地交通法則, 被警察攔下來後知道你是遊客也會盡量寬容, 解釋給你聽違法事項後口頭勸說就讓你走了
把保時捷女事件相提並論
把那些明知犯法而又故意為之的事 (如重機硬闖國道) 相提並論
你們這些人腦袋瓜裡面裝甚麼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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