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顯然~一堆鄉民又在"以自我認知代表是非對錯"的自以為是來評斷事情,從來不先懷疑自己的想法是否有誤首先~樓主的疑問是正確的觀念以法治社會的思維~本就須要求執法人員須有程序正當的要件(詳情我就不在這邊浪費生命跟無知低等鄉民解釋了)在108年以前確實有規定超速取締須有警車有明顯標示【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截錄(5)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人員須穿著制服,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車輛需有明顯標識。】只是內政部警政署另以108年12月31日交字第10801763712號函停止適用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所以原本確實是有必要,但從109年開始就不用了
這標題 .... 有水準 害我看成 [高速公路國道警察超速]心裡想, 不行嗎?? 就算你說他超速, 警察也會說在執行公務....結果是 ...... 警察蹲在那裏抓超速 不超速, 你也不用擔心國道警察蹲哪裡 不是嗎? 再說告示牌都跟你說前方有測速照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