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umaru yoa wrote:想請問各位對國內高速...(恕刪) 如同違法搜查不能成為證據一樣程序不正義 沒錯至於高速公路速限贊成學習德國Autobahn無速限不懂正確開車的人不敢上高速公路交通會比較好
inconceivability wrote:幹嘛被她的邏輯牽著走...(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法規不多不難找,用關鍵字也很好搜尋而且這不是他的邏輯,在之前最高行政法院就有解釋過了一碼歸一碼超速229公里的部分 就等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如果沒有這樣的限制 警察躲著偷抓的情況會更多
angeric.ch wrote:如同違法搜查不能成為證據一樣程序不正義 沒錯至於高速公路速限贊成學習德國Autobahn無速限不懂正確開車的人不敢上高速公路交通會比較好 德國無限高速公路的開法其實很簡單前方有車,煞車就對了!不要左閃右閃亂切車道
感覺法官有意放水超速駕駛自己都說:要行駛到很近距離才能看見那有沒有看見...有嘛!標示牌在南下310.9公里,她在南下311.4被拍...500公尺還不夠她減速那她當時開多少?時速229...時速229被避車道的國道公路警察測速儀器拍到如果當時有看到避車道警察做減速才減到時速229,有很大的可能在之前的時速比229還更高再者時速229一定會產生明顯的視覺隧道效應,當然更難看見時速200以上週遭的標示牌重點是駕駛自己已承認很近距離才能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