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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女國道狂飆229公里 法院竟撤銷罰單

笑死,所以要提前告訴妳不犯法,才算合法。不提前告訴妳告訴公路不能超速,妳就可以認為自己超速是合法 ? 撤銷告訴才好笑吧 政府有沒有好好堅定自己的立場,超速就是要罰
現在台灣法官有跟沒有一樣!

警察抓違規,然後法官撤銷~

警察抓壞人,然後法官放掉了~

到底要法官幹嘛?
都開200多公里 還要測速照相提醒?...........法官眼瞎啊?
超速一點點撤銷還講得過去 超速100公里根本就找死 是撤銷個槌子

難道是有關係就沒關係.....我是這樣懷疑啦
假如我違規被正義魔人偷拍違規
他偷拍我沒有先告知或我沒看到他偷拍 沒被提醒........這樣我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為所有正義魔人拍的都算「程序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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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值勤有相關的規定跟條件限制應該很正常這兩者本來就不應該相提並論

2024-04-21 1:08
marumaru yoa wrote:
想請問各位對國內高速...(恕刪)


如同違法搜查不能成為證據一樣
程序不正義 沒錯

至於高速公路速限
贊成學習德國Autobahn無速限
不懂正確開車的人不敢上高速公路
交通會比較好
inconceivability wrote:
幹嘛被她的邏輯牽著走...(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
法規不多不難找,用關鍵字也很好搜尋
而且這不是他的邏輯,在之前最高行政法院就有解釋過了
一碼歸一碼超速229公里的部分 就等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
如果沒有這樣的限制 警察躲著偷抓的情況會更多
inconceivability

處罰條例中完全沒有提到「明顯標示」這用詞 ,不然你找給我看,是不是在其他勤務執行有規範?

2024-04-21 13:32
法規就是取締超速要有明顯警示牌,去罵那些自己選出的立委吧,別拿法官出氣。
yan49516 wrote:
法規就是取締超速要有...(恕刪)

立委
大法官隨時有權解釋
angeric.ch wrote:
如同違法搜查不能成為證據一樣程序不正義 沒錯至於高速公路速限贊成學習德國Autobahn無速限不懂正確開車的人不敢上高速公路交通會比較好



德國無限高速公路的開法其實很簡單
前方有車,煞車就對了!不要左閃右閃亂切車道
感覺法官有意放水
超速駕駛自己都說:要行駛到很近距離才能看見
那有沒有看見...有嘛!
標示牌在南下310.9公里,她在南下311.4被拍...500公尺還不夠她減速

那她當時開多少?時速229...
時速229被避車道的國道公路警察測速儀器拍到
如果當時有看到避車道警察做減速才減到時速229,有很大的可能在之前的時速比229還更高
再者時速229一定會產生明顯的視覺隧道效應,當然更難看見時速200以上週遭的標示牌

重點是駕駛自己已承認很近距離才能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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