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客干 wrote:
我也不是無聊沒事找那台休旅車麻煩,路就不大,車流多,一台車違停就是影響車流,後面都堵成什麼樣了,如果我要去檢舉,我會要求把那條路要求塗紅線才對,但現在檢舉紅線如果不是在路口10公尺內違停,都是不受理,台灣交通會亂不是沒道理,明明有法規卻不執行,搞一堆特例,難怪政府不被人民相信。
警察出個任務從A地到B地.途中有 10個人現場攔他要她處理交通. 那事情就不用幹啦
不是你在現場就以你的事為主
還有台灣交通亂是車太多路太小, 為交通出一份力就是你不要買車+沒事不要出門
第82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2﹞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3﹞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4﹞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另外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0條
﹝1﹞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2﹞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那麼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是甚麼?
第6條
﹝1﹞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2﹞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不要再講警察有很多分工了,來處理騎樓攤販的這個就是交通勤務警察。取締騎樓攤販的法源依據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汽車違停也是歸屬交通勤務警察處理的,另外在處理細則裡也有規定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來的既然是交通勤務警察,道路交通管理就是他的主管業務,即便他當次被上級分派出勤任務不是處理違規停車,現場都有人反應汽車違停情事了,基於法令,現場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就應該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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