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現場要求員警維持交通竟然還有分?

上週不是大官頻繁出巡 還有一堆選舉場 所以很多路口有警察
我停紅燈 旁邊有個滑手機的根本無視警察存在
我喇叭提醒 看了看交管員警 然後指著另一邊滑手機的騎士
然後交管員警看看我又看看滑手機的回頭就繼續站路口
所以有些警察真的沒被分配取締違規執勤時 會直接擺爛!!
fanle

取締沒帶相關單據提供給對方,會被懲處

2024-01-17 18:15
不雨

交管因警力不足還會請義交穿制服佯裝上場[笑到噴淚]你看到的是演員...演員看你邊拿酒喝也懶得理你

2024-01-17 19:05
為什麼你會覺得你去現場要求員警維持交通
他就要聽你的話?
有沒有可能工作有劃分?
這位警察當時不是執勤交通取締
該任務屬於其他人的權責
可能他插手屬於越權
也可能沒帶罰單本沒有執法工具
不是要幫警察說話
但一個警察也不是萬能的
留客干 wrote:
我也不是無聊沒事找那台休旅車麻煩,路就不大,車流多,一台車違停就是影響車流,後面都堵成什麼樣了,如果我要去檢舉,我會要求把那條路要求塗紅線才對,但現在檢舉紅線如果不是在路口10公尺內違停,都是不受理,台灣交通會亂不是沒道理,明明有法規卻不執行,搞一堆特例,難怪政府不被人民相信。


警察出個任務從A地到B地.途中有 10個人現場攔他要她處理交通. 那事情就不用幹啦
不是你在現場就以你的事為主
還有台灣交通亂是車太多路太小, 為交通出一份力就是你不要買車+沒事不要出門
現在警察已經廢物到民眾檢舉常態靜態違規,也會以沒有妨礙交通為由吃案

民進黨身為執政黨會敗選,真的不是沒有理由
不只是警察這樣,全台灣的公務員都是這樣。大家都有各自的權責與業務,不是你看到的警察或公務員都可依你認為的該執行的業務指使他去執行,除非他剛好是負責這個業務的,或除非是這人是犯刑法罪刑的,警察才可以立刻去執行它應有的業務,其他屬於違反行政規定的業務,都有各自負責業務的警察去執行,不是應負責的警察根本不可以去執行,不然反而是違法的。一般民眾就去檢舉或通報就應該夠了。
hu4852

這各不適用當場高官出現

2024-01-18 9:57
對警察來說
交通違規不是不處理
是因為有其他事要做
交通違規是很小的事情
除非他是交警或有時間
沒這麼復雜,就是沒帶罰單而以,過開過紅單的都知道警察的態度,
我就是要開,有問題去申訴
先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第82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2﹞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3﹞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4﹞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另外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0條

﹝1﹞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2﹞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那麼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是甚麼?
第6條
﹝1﹞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2﹞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不要再講警察有很多分工了,來處理騎樓攤販的這個就是交通勤務警察。取締騎樓攤販的法源依據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汽車違停也是歸屬交通勤務警察處理的,另外在處理細則裡也有規定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來的既然是交通勤務警察,道路交通管理就是他的主管業務,即便他當次被上級分派出勤任務不是處理違規停車,現場都有人反應汽車違停情事了,基於法令,現場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就應該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
現在的人連打一個清楚的標題都有困難?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