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90861 wrote:不是啊,明明就有斑馬線,你應該檢舉的是「不禮讓行人」。拍攝影片時,要把自己也身體拍進去,然後再繞過車子前面,順便把車牌拍進去。這樣學會了嗎?(罰6000元不是更能讓對方收斂愛違規的習慣) 既然我們身為路人都知道執法者不能回覆建議讓樓主補件或修改檢舉條文嗎?你去警局報案失竊,結果警方到場發現竊案是烏龍但滿屋子槍砲毒品卻因與報案名目不同收隊不抓嗎????
夢遠 wrote:重點是這又不算未禮讓,是要改啥條文 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新聞跟法條就擺在這,認真點!遭點評「行人地獄」!人行道停車「修法恢復可檢舉」最高罰1200元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恢復可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臨時停車和違規停車,臨停可罰300到600元,違停則是開罰600到1200元,最快明年上半年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toxin0702 wrote:會動的車不能在行人行徑路線前三公尺內出現不會動的車卻可以直接停在斑馬線上不影響行人通行........ 世界怎麼跟的上台灣類行人地獄,類禁止停車超前部署管理,交通法規前後矛盾超前領先全球!阿不是!是全宇宙!
member.7 wrote:但是,檢舉 “違規停車”,還是可以用間隔 3 分鐘以上 2 ~ 4 張照片 有許多網友都發生幾檢舉超過3分鐘一樣沒有舉發幾乎等同不能檢舉臨停、違停警察 警政署 交通部已經完全擺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