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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擋住行人穿越道,竟被三重警察,認定沒妨礙通行,不舉發

a290861 wrote:
不是啊,明明就有斑馬線,你應該檢舉的是「不禮讓行人」。

拍攝影片時,要把自己也身體拍進去,然後再繞過車子前面,順便把車牌拍進去。

這樣學會了嗎?

(罰6000元不是更能讓對方收斂愛違規的習慣)

既然我們身為路人都知道

執法者不能回覆建議讓樓主補件或修改檢舉條文嗎?

你去警局報案失竊,結果警方到場發現竊案是烏龍

但滿屋子槍砲毒品卻因與報案名目不同收隊不抓嗎????
夢遠

重點是這又不算未禮讓,是要改啥條文[0分]

2024-01-02 13:32
拎北月黑風高

最近都是直接不舉,也不讓你補件了

2024-01-03 17:59
昨天才停在三重集美街紅線,吃個飯1小時,車子好好的,交通部德政阿!
現在開車真是利多
夢遠

還好吧,只要未禮讓行人6000這惡法還在,開車就還是沒以前那麼方便[真心不騙]

2024-01-02 13:35
會動的車不能在行人行徑路線前三公尺內出現
不會動的車卻可以直接停在斑馬線上不影響行人通行........
現在這類違停只要沒有妨礙交通,似乎就不能檢舉囉(有錯請指正)
下回要檢舉應該是要等到違停導致撞死人引起群情公憤之後,
交通部才會又來同意開放檢舉吧~~~~
achun1212

沒錯,真的是這樣,警察就用12月的公文就能擋掉絕大部分的民眾檢舉。真的是垃圾交通部。

2024-01-03 11:11
夢遠 wrote:
重點是這又不算未禮讓,是要改啥條文

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

新聞跟法條就擺在這,認真點!

遭點評「行人地獄」!人行道停車「修法恢復可檢舉」最高罰1200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恢復可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臨時停車和違規停車,臨停可罰300到600元,違停則是開罰600到1200元,最快明年上半年實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toxin0702 wrote:
會動的車不能在行人行徑路線前三公尺內出現
不會動的車卻可以直接停在斑馬線上不影響行人通行........

世界怎麼跟的上台灣

類行人地獄,類禁止停車
超前部署管理,交通法規前後矛盾超前領先全球!阿不是!是全宇宙!
自己的經驗,

現在檢舉臨時停車行人穿越道、路口十公尺,很難成案,即使照片中有第三人繞路經過,也不舉發。

但是,檢舉 “違規停車”,還是可以用間隔 3 分鐘以上 2 ~ 4 張照片 。
member.7 wrote:
但是,檢舉 “違規停車”,還是可以用間隔 3 分鐘以上 2 ~ 4 張照片

有許多網友都發生
幾檢舉超過3分鐘
一樣沒有舉發
幾乎等同不能檢舉臨停、違停
警察 警政署 交通部
已經完全擺爛
20230915可檢舉項目https://pse.is/5glkwx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有許多網友都發生幾檢...(恕刪)
超過3分鐘不舉
就拍30分鐘啊
怎麼?
怕曝光啊?鞥
David-Kuo wrote:
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恕刪)


確定是眼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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