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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導護讓學生紅燈過馬路,騎士狂叭嗆聲

junsport1983 wrote:
這騎士有沒有種在廟會...(恕刪)

這學校的家長"導護"真不應該,
學校該要重新教育"家長"並檢討了,
不然讓小孩從小以為闖紅燈是正確的...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違法還po上望討拍....這是哪來的怪異思想和勇氣
台灣交通違規就已經夠多了,在學校前面違規更不可取,要是今天是很愛違規的大車學長,一次下去可能整排都變成孝子,學校要跟導護媽媽宣導啦
這種導護不看紅綠燈的也是害人。
junsport1983 wrote:
這騎士有沒有種在廟會...(恕刪)


雖然路口不大&看起來車也都停住了,
但是爭議點是在紅燈了,導護居然可以讓學生過馬路
說真的雖然大家應該都會讓,但是這樣感覺真的很不妥
都紅燈了,還拿孩子生命開玩笑...........欠幹譙!
學校方面應該要跟這些導護溝通再教育,紅燈停綠燈行,基本觀念不懂嗎?
真的不要認為行人無敵,就可以不管號誌前進
鐵灰5D

確實,哪有人像你自以爲愛分享,被吐槽了還不開心,你真的別分享廢經驗、爛經驗给大家知道,你的經驗只會危害社會而已,實在很廢[幫不了你]

2023-10-22 16:41
aliao

自以為?在討論區不就是在「分享」想法?好像也只看到你不開心一直發廢文!危害社會?這帽子扣得真大,原來讓你不開心就是危害社會,那⋯我應該繼續努力下去才對[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3-10-22 16:53
影片很清楚啊...

路口紅燈沒放學生走,等到了綠燈才放學生走,這導護是色盲嗎?今天如果是紅燈走到變綠燈,我是可以接受,因為導護人力不足的情況下,沒辦法顧頭顧尾。

但影片中卻是紅燈沒車不放人,綠燈車要通行了你卻放人,是看哪個孩子不順眼直說吧~
這樣環境長大的小孩
也別指望長大後會改善交通
不看紅綠燈從小養成
junsport1983 wrote:
這騎士有沒有種在廟會...(恕刪)

導護色盲?
我贊成禮讓行人先行
但也要在合法合規情況下吧
紅燈憑甚麼擋車?
這不就跟大樓保全擋車讓自家車先走一樣概念阿
有夠爛的導護....
有沒有良心都是自己人在說的啦~~~
諸葛小花 wrote:
難怪大家那麼愛闖紅燈
原來闖紅燈是小時候老師教的阿


5D3 wrote:
這學校的家長"導護"真不應該,
學校該要重新教育"家長"並檢討了,
不然讓小孩從小以為闖紅燈是正確的..


pni808 wrote:
違法還po上望討拍....這是哪來的怪異思想和勇氣


工仔人 wrote:
台灣交通違規就已經夠多了,在學校前面違規更不可取,要是今天是很愛違規的大車學長,一次下去可能整排都變成孝子,學校要跟導護媽媽宣導啦


戀夏524 wrote:
這種導護不看紅綠燈的也是害人。


鐵灰5D wrote:
雖然路口不大&看起來車也都停住了,
但是爭議點是在紅燈了,導護居然可以讓學生過馬路
說真的雖然大家應該都會讓,但是這樣感覺真的很不妥
都紅燈了,還拿孩子生命開玩笑...........欠幹譙!
學校方面應該要跟這些導護溝通再教育,紅燈停綠燈行,基本觀念不懂嗎?
真的不要認為行人無敵,就可以不管號誌前進


douglas7122 wrote:
影片很清楚啊...
路口紅燈沒放學生走,等到了綠燈才放學生走,這導護是色盲嗎?今天如果是紅燈走到變綠燈,我是可以接受,因為導護人力不足的情況下,沒辦法顧頭顧尾。
但影片中卻是紅燈沒車不放人,綠燈車要通行了你卻放人,是看哪個孩子不順眼直說吧~


phc377339 wrote:
這樣環境長大的小孩
也別指望長大後會改善交通
不看紅綠燈從小養成


小戴CAT wrote:
導護色盲?
我贊成禮讓行人先行
但也要在合法合規情況下吧
紅燈憑甚麼擋車?
這不就跟大樓保全擋車讓自家車先走一樣概念阿
有夠爛的導護....


問題是 , 指揮人員(警察) 指示路權 優於 紅綠燈 指示的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台灣只知道有"紅綠燈"號誌 ? 不知道 號誌是代表『路權』的前後優先次序,還錯誤解釋為這是禁止通行和予許通行的通行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所以"號誌" 會指示 行進路權 , 一方紅燈停等(次序在後),另一方必然是綠燈(通行次序在前)
時間更迭 , 是區分開4D使用時間, 一方使用時間在前,另在前一方時間在後, 二方輪替使用路口,而其中一方暫停

所以, 路權不是指在道路上爭權奪利 ! 反而是指相反的 "禮讓"
所以要求 紅燈那一方要讓綠燈方先行 ,之後輪替, 雙方的"號誌"轉換

雙方都可以通行, 只是"一定時空下",只有其中一方有先行權(擁有路權)! 使用時間在前!
能指示路權的也不是只有"號誌"?
指揮人員(警察),號誌 , 標誌, 標線 , 規則 全都能指示 路權
號誌 不是唯一能指示 路權
『路權』 是有 指揮人員(警察)> > 標誌 > 標線 > 規則 的"誰先行" 優位次序

所謂"讓道"?
我國法規抄自公約 , 本有滿滿的路權規定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路權 翻譯自 Right of Way , 但是"路權"這一詞並非依字面解釋為 "爭權奪利" ? 將自身權利無限放大?
實際上"路權"的意義是相反的"禮讓" ,指 禮讓的範圍 , 讓道的次序
讓道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停止讓擁有路權者 先行

路權 是第四空間的時間差次序 , 擁有路權者使用前一段時間, 喪失路權那一方是暫停讓道,等擁有路權者通過後,方能使用後一段時間續行
由於兩者被授權通行的時間不同, 形成"時間差"而錯開雙方不會碰撞
支道方搶先去侵入幹道方的使用道路的時間(路權範圍),所以才造成碰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無標線標誌號誌)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標線),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行近行人穿越道(有標線),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 均應暫停讓行人
在雙方都有3D空間之"通行權"的情況下 , 能在以 4D空間的路權, 在同一個3D空間下,再區分出誰先行(使用前一段時間),誰後走(使用後一段時間)
當區分優先『路權』歸屬於那一方時? 就能發現 行人路權優先於汽車
何況又去加註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
『行人路權優先於汽車』 這本來是不需要加註《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的
正是因為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 只知道有紅綠燈 ? 才會加註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我國法規包括"安全規則"和"處罰條例", 條文內容都來自於"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況且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法規以"時間差"錯開雙方來保持安全!
無論使用三度或四度道路空間, 都必須由法律授予使用權利!此種授權3D使用空間和4D使用時間即 "路權範圍"。

兩者都有怎麼辦? 要看"路權"優位, 那一項規則誰優位 ? 號誌優先於標線(標字)!
我國法規是由公約抄過來的 , 等同國內法, 本國立法時沒抄到的,要看公約

路權 優位 : 標線優先於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一)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支道一定要讓幹道 是規則 , 如果有標誌標線就會打破規則
在歐洲交叉路口的幹道這一邊, 就立有黃色菱形"優先路權"標誌,告之那一方有先行權(路權) , 台灣沒有

例如
下面是德國駕照的考題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在雙方道路無幹道/支道 區分, 道路規則,讓右方車先行

有優先道路標誌 vorfahrtstraße , 等同於我國的幹道標誌 , 因為有"標誌", 藍車雖然是右方車, 仍然沒有先行權, 變成我方先行, 打破規則 讓右方車先行

標誌顯示, 前方右彎道路(黑線粗)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直行及左方為支道(黑線細)

路權 優位 : 燈光號誌 > 標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二)交通燈光號誌之指示應優先於所有規定優先次序之道路標誌


路權 優位 : 交通指揮人員 > 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因此路權有 交通指揮人員(警察) > 燈光號誌 > 標誌 > 標線 > 交通規則 的優先次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bibliophlist_32

說的很詳細。很棒。

2023-10-20 10:40
strayvet

可惜了,沒想到h大會犯這種低級錯誤...

2023-10-20 16:51
GuleGule wrote:

導護是警察嗎? 不是的話 你貼這麼一大段有甚麼意義? 我都看不下去了 所以行人闖紅燈無敵哦? 再說台灣連在聯合國都不被承認 還管甚麼萬國公約? 笑死 人家都不承認你是個國家 還去舔哦
2023-10-20 9:10

很好 , 您就不要承認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公約
不認公約 ? 您也就喪失 使用 國際駕照 的權利
直到現在, 我國交通部發行的國際駕照上, 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约

想印國際駕照就拿來用 , 講交通法規就不承認自己簽過嗎 ????

5D3 wrote:
無知的貼文(同教育為什麼可以差異那麼大),法律都明文規定"警衛"和"導護"沒有交通執法權,只有"警察"和"義交"才有,你是來凸顯自己的法律不足嗎,然後拿國外的文章反駁台灣的法律.

依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這就是法令 , 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也屬於法令

新竹縣縣立中小學執行學生導護工作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40183938號 函
二、本原則所指導護係指維護學生在校、上下學秩序及協助學生進出校門口之安全。

臺北市法規條文
臺北市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志工隊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童上、放學安全,加強通學環境安全、維持學校周邊學童通道、交通動線之順暢及健全交通導護志工隊(以下簡稱志工隊)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工隊之任務
(一)協助交通執法人員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看海成花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20184

2023-10-20 13:02
strayvet

協助交通執法人員的意思是現場必須有交通執法人員...

2023-10-20 16:56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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