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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性能轎車連切三車道嚇壞內線情侶

ado016435 wrote:
(1)100時要開109...(恕刪)


我覺的這就是設計失當的地方,因為名曰超車道,但是最高速限卻跟中線依樣而已,難怪會塞車了~
比較理想的方式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至少高中線10~20km/時速~

那麼開太慢的人就應該退回中線道,否則會因為過慢被檢舉,而不能以最高速行駛為藉口,持續霸佔超車道~
而且這樣也比較容易檢舉成立,因為會堵住的原因通常是因為內道跟中線道慢車並行。
那麼修改超車道速限之後,只要跟中線並行一段時間就等於開太慢,這樣就容易檢舉成功,但是我相信這個時候反而檢舉案件變少了。因為那時候只要發現兩車道併行就會被按喇叭,自然就會提速上去或者減速。這也才能真正發揮"超車道"的功能啊~

那塞車自動得到紓解,用路人只要不擋住路,大家也沒那個閒功夫去檢舉~所以我覺的高速公路的速限限制才是造成大塞車的主因~

以這個情形,如果內線車子的速限比中線道高10~20公里行駛,就算是BMW從匝道上來,應該也沒那個膽量瞬間超進來,一方面他也不需要,他只需要等拍攝車過去,他也能以高速進來行駛~而不是困在中線龜車的後面...

不過抱怨這麼多大概也沒屁用,以中華民國的行政效率,還有行政的大老爺們的官僚制度要等到修改速限,不知道要民國幾年了~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herblee

明明高管規則8-1-1就規定了中線車道路權「暫時利用⋯超越前車」,中線要超外車道才擁有路權,8-1-3內車道要超越中線才擁有路權,最高速限是限制義務根本就不是路權。不是設計有問題,是都不依照法規

2023-10-15 17:28
fruits0800

沒照相機的地方 = 沒限速,這樣就夠了。

2023-10-15 18:49
所以拍攝車去檢舉了沒?
mioka wrote:
我覺的這就是設計失當的地方,因為名曰超車道,但是最高速限卻跟中線依樣而已,難怪會塞車了~
比較理想的方式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至少高中線10~20km/時速~

絕對無關"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不是拿來區分車道的 !

設計失當 ?
設計一直是 內車道 -超→中線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問題是 法規 從來不是拿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區分該車道之"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內側車道對比中線車道 ,對中線超車 ,車速比中線快 , 意思是
沒有超車必要不進內側車道, ← 超車道路權 為"超車"
非超車無路權 !
由匝道經加速車道進來,是先碰到外側車道, 若要進入中線,必須符合中線車道路權: 依法,高管規則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若要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 必須超車(因為中線車距不足了! 不安全了! ) 換一個車道(超車道)。
進入高速公路主線車道 , 並不是由中央分隔島空降, 直接飛進內側車道 ?

是區分"超車道" , 區分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車/超越 要比右邊的車快 , 才能區分出 車道車速 ,由內往外遞減

明明應該行車靠右 ! 為何一出匝道就往左內車道衝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Carriageway含主線車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往右外車道靠邊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 不是行車靠左擠在內側車道

沒有超車必要不進內側車道, ← 超車道路權 為"超車"
非超車無路權 !
全都直接飛進內側車道? 道路容量裝得下嗎 ?
車流量Q=V(車速) x D(密度)
車流量Q 有限制 , V(車速) 受到 D(密度) 的制約
並非無限制能一直加速上去 !
明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車速受限於車距, 並非完全由個人踩油門單方面來決定, 而是周遭擠進幾台車 ?由所有車共同決定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因此 , 當車道為 16車/km 時 , 可以 110km/h 行駛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距不足, 受迫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距不足, 受迫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必須回到原"高管規則5"速限區間!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如果真的依法 , 匝道經加速車道進來, 只能進入外側車道 , 當外側車道超過17車/km , 車距不足了, 才依法高管規則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之後, 就應該回到 外側車道 。
若中線車道也超過17車/km , 車距不足了, 才依法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超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有安全車距喪失路權, 離開 內側車道 。

所以當中線車道密度超過 17車/km , 車速就只能是 107km , 此時自然 內側車道最高速限110km行駛, 並不需要超速, 就自然能超越 中線車道 。
並非 超車 = 超速 ?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再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0)位置在右,在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Carriageway含主線車道)之邊沿(最右邊) 。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後行車始得超越

(3)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4)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道是一條繞道, 進去必定會出來 , 繞道要如何定速在那裏不離開?

能行駛那一個車道? 必須依據路權( 車道之使用)
非超車 無路權 , 並沒有內側車道的 使用權利, 沒有使用權利? 車不會在內側車道上?

車道要如何使用? 依法(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就是去看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 ,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車道之使用)。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看8-1-3本文規定, 高速公路全都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怎麼會跑去看無關的,無設置者之8-1-3但書?匪夷所思
況且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非權利),不得超速。


8-1-3但書當中述及的"最高速限",這是一面告示駕駛人的標誌, 根本就不是指駕駛人的 車速 !
『速限』為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 並非反過來的「 使用權利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明明就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意思
這是限制! 根本沒有授予使用內側車道之路權!
『速限』這項義務必定要遵守 , 遵守了也不可能產生什麼反過來的權利
另外
8-1-3但書當中所謂『"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車都擠在一起,沒有車距,稱為 堵塞
反之
要有4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要有50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00公里
要有5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1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以內
20台車均分1000m長的車道(1000m ÷ 20車 = 50m) ,扣去車長5m才有45m車距。才能符合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才得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依法,所有車都應該靠右行駛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後 又回到右邊
是因為車多到超過 16車/km , 車距就不足55m了,此時 外車道無法維持110km了 , 必須降速 !
降速後與後車的車距縮短,不足55m不安全了, 所以才換一個左邊有55m車距的車道
外車道已經因車流密度而降速了,所以內車道才得以"最高速限"110km由左側超過去

明明8-1-3但書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明明高管規則5已經明訂速限是區間 為 最低60-最高速限(80/90/100/110) 區間
最高速限 限5標誌 是誰的職權 ? 是用路人踩油門嗎?
不是,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三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必須有法律(8-1-3但書)授權.才能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
有45-55m車距, 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法行政的主管,速限的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路況有這樣的條件! 才能不去看(高管規則5)法訂之最低速限(60km)組成的速限區間, 只看 單一最高速限(80/90/100/110km)

明明我國法規對於車速之限制(速限) 是因車流量多少而機動改變, 就是變速行駛! 如何能定速在那裏?

" 速限 " 多少 ? 要看道路當時的設計 才會安全, 抓地力不足?車就飛出車道了
台灣的國道 , 根本不是德國 Autobahn 的設計 水準
台灣的公路設計都必須依照"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公路類公路工程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表1-4-1明文訂定高速公路最高設計速率為120KM/hr,
所以台灣既有高速公路的車道寬,超高,平(豎)曲線,緩和曲線,視距等,都以120KM/hr下去計算
車道寬度 ,路面超高,曲線,與舖面摩擦係數的限制都會影響最高時速

依據我國高速高路設計標準,於平原區為120km/hr,丘陵區為100km/hr,山嶺區為80km/hr,
在中山高苗栗以北丘陵地帶,因時速較低,所以曲率半徑比較小,
而在二高因曲率半徑較大,所以時速可以達120km/hr,
既有高速公路所有的係數,還是固定的120km/h,
目前的 速限 110km加上誤差寬限 , 已經達到 120了 ,根本沒有提高的空間

台灣國道, 連速限 110km 都達不到,80公里的內線車一大堆, 能提高車速到達 110km 就很好了
台灣國道是沒有這個條件的,之前已經貼過, 所以速限很難增加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991828&p=2#39140147
1.道路設計不可能,設太多交流道,爬坡道坡度太陡,隧道內不能超車,收費站有些還留著..這些都是瓶頸,會造成壅塞
2.標誌, 標線 沒有配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4#42529481
德國有速限標誌 , 也有解除速限標誌,可以機動調整速限,內外車道還可以採取"差別速限",可以機動開放車道/路肩或關閉車道/路肩, 車上的音響, 都有強制切入,即時交通資訊廣播(RDS-TMC) 功能
3.車輛的配備和安全性不足
台灣大多都是國產車, 絕大多數跑不到200km, 也沒有6 airbag+ESP
4.駕駛觀念和法規
台灣沒有路權概念,沒有誰先誰後守次序, 完全不禮讓, 連最基本的行車靠右,內線為超車道都辦不到

5. 台灣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高公局怎麼能容許超車後不離開 ? 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以 30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還宣稱這樣就 #即合乎規定 ????

這樣安全距不足, 自然就 連環追撞了, 誰造成的?誰是始作甬者 ?


mioka wrote:
那麼開太慢的人就應該退回中線道,否則會因為過慢被檢舉,而不能以最高速行駛為藉口,持續霸佔超車道~
而且這樣也比較容易檢舉成立,因為會堵住的原因通常是因為內道跟中線道慢車並行。

是啊 ,應該退回中線道! 無法律規定之路權超車 , 沒有得到法律授權去使用這條車道 , 車就不能開進去 !
開太慢定義 ? (8-1-3但書)授權, 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 前面是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依法行政的主管,速限的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車流密度有這樣(足夠車距)的條件! 才能不去看(高管規則5)法訂之最低速限(60km)組成的速限區間, 只看 單一最高速限(80/90/100/110km)

違反速限規定是車速沒有遵守這項限制! 根本無關能不能使用這條車道 !速限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 是相反的限制義務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非權利)
是一定要遵守的限制義務 ! 遵守了無法取得路權 !
法規明明寫了一堆路權規定 , 還補充了一堆限制義務 , 無奈都不看法規

mioka wrote:
那麼修改超車道速限之後,只要跟中線並行一段時間就等於開太慢,這樣就容易檢舉成功,但是我相信這個時候反而檢舉案件變少了。因為那時候只要發現兩車道併行就會被按喇叭,自然就會提速上去或者減速。這也才能真正發揮"超車道"的功能啊~

(8-1-3但書)就是在改速限啊 !
將(高管規則5)法訂之最低速限(60km)-最高速限(80/90/100/110km)組成的速限區間, 改為 單一最高速限(80/90/100/110km)
檢舉是因為 "違反路權" ! 非超車無內車道路權 ! 非超越硬駛入中線車道 ! 車不能在那個車道上!
從來都無視路權 ! 高管規則8寫了一大堆 "車道之使用", 形同虛文? 完全不執法 !

mioka wrote:
那塞車自動得到紓解,用路人只要不擋住路,大家也沒那個閒功夫去檢舉~所以我覺的高速公路的速限限制才是造成大塞車的主因~

完全相反 , 是降低速限,讓車距能縮小,才能容納更多車,放大車流量Q才不堵塞
請看 HCM2000
車速120km 的最大車流量是1300車/每車道/每小時 ! 降低車速到90km反而提升車流量Q到1750車

當車流量Q=1車 , 車速V=110
當Q增加=1450車 , V還是110
無論 Q 在 1←→1450怎麼變? 都不影響 V=110
此一直線代表 , 車距55m(16車/km)就夠了, 不會受迫而降速
車距多到995m,一樣, 同樣不會受迫而降速
無論 Q=1450或Q=1, V都是110, 此V=110的車速不影響"堵塞", 無關 "堵塞"←車擠在一起

超過了 道路能裝載車輛的 最大流量Qmax之後 , 裝不下了, 擠不進去了, 就會塞在那裏
而最大車流量是 可由降低速限 去增加 , 如HCM2000的圖 (110km1450車)─增加→(90km1750車)
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D(密度/車距)又有法規 限制為車速的1/2 , 不可能採取"最高速限"
依照上面 HCM2000 V(車速) vs Q(車流量) 來計算
其實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


是否堵塞 ? 主因 是車輛超出道路容量 , 次要原因是違反路權造成"車流擾動"道路瓶頸
" 速限 " 多少 ? 要看道路當時的設計 才會安全
車道寬度 ,路面超高,曲線,與舖面摩擦係數的限制都會影響"車速"

我國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也就是 高管規則6 對於 V車速 和 D(密度/車距) 給了 2:1 的比值
然而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但是 , 道路空間能容納多少車流量Q是有上限的
就是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每公里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依據Kerner's F-S-J車流理論

讓車變少, 曲線倒轉回來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車距才會拉大! 才會安全 !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超車後就離開, 保持在F(自由流),讓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 也就不會堵塞
高管規則6: 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 車越少, 分到的車道越長
不是誤以為道路空間Q無限大? ,並非車速 V 摧下去,前方車距 D 就會自動跑出來?
真正有關的是 D (密度/車距)
再看(密度D) VS (車流量Q) , 只有正相關(斜率dQ/dD>0) 和負相關(斜率dQ/dD<0), 而非如速度(V)一般"無關"及負相關 , 速限多少?根本無關堵塞
車流量大到某一個程度,會讓車速會慢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斜率就代表 車速 dQ/dD=V
臨界點之前 dQ/dD=V >0
Q車流量 ↑ 為何 V(車速) 會變慢 ↓ 因為 超過 Qmax之後 dQ/dD=V<0

無論造成正相關或負相關,密度D才是左右車流量Q , 真正影響車流量D的因子
55m車距 + 5m車身長度=60m , 每1000m(1公里) 只能放16台車進來 (上限就是Q車流量1450車/每車道/每小時)
只要 每公里擠進來17台車, 每台車只分配到58.8m長的車道,扣掉5m車長, 車距只有53.8m , 車速只能是107km, 而不可能是 110km
但是 , 台灣居然 能佔用內側車道 不離開 ?

mioka wrote:
以這個情形,如果內線車子的速限比中線道高10~20公里行駛,就算是BMW從匝道上來,應該也沒那個膽量瞬間超進來,一方面他也不需要,他只需要等拍攝車過去,他也能以高速進來行駛~而不是困在中線龜車的後面...
不過抱怨這麼多大概也沒屁用,以中華民國的行政效率,還有行政的大老爺們的官僚制度要等到修改速限,不知道要民國幾年了~

衝得出去要能停得下來
120km行駛前方要有 60m的安全車距
速限120 , 安全車距 60m , 表示每一車道,每公里1000m內,只能有15台車
這裏是 德國 A5 autobahn , 速限是寫120 ? 但是前方車距只有 10-20m , 車速真能120km/h嗎 ?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手冊, 也是 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 參考手冊, 依照車距, 分類了LOS A →LOS F 6個級距

LOS E , LOS F 是不是很多車擠在一起 ? ←無55m車距,無法"最高速限"
LOS A,B,C 是不是拉開車距 , 沒有擠在一起←有55m車距, 得以"最高速限"
即 8-1-3但書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設 110km/h , 就一定能跑到 110km/h 嗎? , 不是
高管規則 6 設下限制 , 每公里超過17台車就達不到最高速限了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要回到 原車道 , 密度才不會高,才會有安全車距
herblee wrote:
絕對無關"最高速限"...(恕刪)

感謝大大這麼認真地回應跟留言,我給你加個5分。
我覺得理論上大致沒錯,看起來也很有科學依據。但是我對於每公里只能容納幾台車有不同意見,請多多包涵~
我認為每公里能夠容納的車輛會有固定數值沒錯,但是高速道路行進是動態進行的,隨著整體流動的速率,你能容納的動態車輛自然也不會是固定在每公里幾輛~

甚至我認為就是因為這種缺乏動態的觀點,導致超車道的速限跟正常車道設置完全相同~也許20公里太多,但是10公里絕對不是問題,同時再加上10公里的緩衝值。絕對對於紓解車流量有幫助~這是因為車子是動態的~也正因為超車道的流動速率大致上只能跟正常車道相同,才導致了那個幾公里能夠容納的車輛會固定在一個數值~

相反的我認為超車道的速限設置比正常車道高一些,絕對有幫助而且幫助很大,最大的幫助就在於當兩台車並行的時候,就能證明有人開得太慢,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兩台龜車就擋死整條路~~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雙起司

沒看到5分啊

2023-10-17 16:07
mioka

雙起司 哈哈~我是有打算加五分,但是打完之後急忙去忙別的事情,就忘記加了~哈哈現在有補上了^^

2023-10-17 19:21
mioka wrote:
感謝大大這麼認真地回應跟留言,我給你加個5分。
我覺得理論上大致沒錯,看起來也很有科學依據。但是我對於每公里只能容納幾台車有不同意見,請多多包涵~
我認為每公里能夠容納的車輛會有固定數值沒錯,但是高速道路行進是動態進行的,隨著整體流動的速率,你能容納的動態車輛自然也不會是固定在每公里幾輛~

感謝您花時間看了herblee的陳腔濫調 , 內容可能多有得罪
您對 「每公里只能容納幾台車有不同意見」 ←這是密度 D
能容納的動態車輛自然也不會是固定在每公里幾輛~
能容納的動態車輛 不就是最大車流量Qmax
但是 , 這車流量Q就是動態 , 有時間單位 , 時間是在流動的

固定在每公里幾輛 不就是 密度 D (pc/km)
您說, 整體流動的速率 , 然而,速率V的單位不就是 : 移動多少公里/每個小時 (km/h)
Q車流量 = 車速(V) x 密度(D)
知道 Q車流量(pc/h/ln) , 又知道 車速(V) , 為何不能得出 密度 D=每公里幾輛車

下面這個 美國國家科學院 交通委員會出版的 HCM2000 , 顯示了車流的三個常數
Q車流量 車速(V) 密度(D)
該圖的橫軸是流量flow rate
Q車流量flow rate 的單位就是(pc車輛/h小時/ln車道), 每一車道 ,於單位時間每小時內, 通過 幾輛車

縱軸的單位是 FFS自由車流車速(km/h)
當然是動態的 , 車流是流體在流動 , 所以在計算 Q車流量 是有納入 『單位時間』
而且 主線車道是三個車道 , 車道寬度 3.5 -3.75m , 這個寬度就是以車輛的寬度加上間距去設計車道
整個 車行道 Carriageway , 以車道線來劃出三條車道 , 車道線就是路權範圍,以此形成三條車流
台灣從來不遵守行車靠右 , 沒有依照車道路權在行車!三個車道隨便鑽 , 製造車流擾動 , 才會有這種錯覺 ?

圖形可知
車速V在最大流量Qmax 之前 , 是一條直線 , 斜率dV/dQ=0 ,車速不受影響
但是在最大車流量Qmax之後, 所有的起始車速都無法維持 , 斜率出現變化, 變成dV/dQ<0 , 都會掉下來
Q車流量 = 車速(V) x 密度(D)
公式
V速率 = Vf(自由車流速率) x (1- D密度/Dj壅擠密度)
斜率dV/dQ 就呈現於圖上的斜線 LOS A(不堵塞) → LOS F(壅塞) 的分級 , 就寫於圖上

LOS A(不堵塞) 不就是 D密度低車距很大, LOS F(壅塞)不就是 D密度高車距很小
LOS C 那條線就標明了 16車/公里/車道 (pc/km/ln) , 超出16車就進入 LOS D

mioka wrote:
甚至我認為就是因為這種缺乏動態的觀點,導致超車道的速限跟正常車道設置完全相同~也許20公里太多,但是10公里絕對不是問題,同時再加上10公里的緩衝值。絕對對於紓解車流量有幫助~這是因為車子是動態的~也正因為超車道的流動速率大致上只能跟正常車道相同,才導致了那個幾公里能夠容納的車輛會固定在一個數值~

這圖表來自
這一篇報告 九十八年道路交通
安全與執法研討會
中華民國 9 8 年 9 月
以車輛偵測器資料探討高速公路流率與速率特性之研究

這篇還提及 車流基本參數

圖 1 車流參數:流率(q)、速率(u)與密度(k)之基本關係圖
密度(k)就是 =每公里幾輛車
當然是動態

再看《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最高速限行駛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損失的是車流量 , 同樣車道數在相同時間 , 根本達不到 道路原本設計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和內側車道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造成無法超車 !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5%(內) :34%(中)30%(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raffic Management Effects of a Variable Speed Limit System on a German Autobahn: Before and After
Simone Weikl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 Environmental Sciences
Munich University of the Federal Armed Forces
這是2013年 慕尼黑聯邦國防軍大學的報告 , 數字來自A99的統計
這一篇報告同樣是 瓶頸路段前後的比較,和 【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比較接近
德國發生塞車的瓶頸路段, 一定會實施 VSL variable speed limit (VSL),通過瓶頸路段之後, VSL off 取消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raffic Management Effects of a Variable Speed Limit System on a German Autobahn: Before and After﹞和【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在 匝道匯流上游的統計 最接近的數字是 Pre Queue flow
VSL ON 內38% 中37% 外25% 換算成小型乘用車 內34% 中34% 外31%
VSL OFF 內40% 中34% 外27% 換算成小型乘用車 內35% 中34% 外30%
【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因為大型車的數據完全失真, 所以大型車完全不列入
所以換算成小型乘用車(PCE) passanger car equivalents 來相互比較,最為準確 。


台灣國道的常態 , 擠在內側車道, 空出外側車道? 造成 內車道密度高 > 外車道密度低

內車道車距多少?(不到3條車道線) 中線車距多少?(4條車道線) 內車道車距明顯不足 !
車速沒有對應該有的車距! →違反高管規則6了! ←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車距只有30m卻車速110km?
而且
車速V往前衝? 這是一股動能, 此"能量波"必需有前方的足夠車距來消化,容納 ,緩衝
車距不足還開快車? 這是在壓縮車距 , 把車流加以壓縮 ,累積能量 , 這樣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只要碰到瓶頸路段 , 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反彈開來, 衝擊坡往後傳遞, 施加在被壓縮的車距上, 傳遞到道路瓶頸 ? 就必然車流崩潰 !

mioka wrote:
相反的我認為超車道的速限設置比正常車道高一些,絕對有幫助而且幫助很大,最大的幫助就在於當兩台車並行的時候,就能證明有人開得太慢,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兩台龜車就擋死整條路~~

超車道 本來就必須是 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
但這不是以 速限設置比正常車道高 來完成 ?
因為速限 是天花板 , 超出天花板車就會飛出車道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行經宜蘭新馬站時出軌翻車,時速達140公里超速過彎是翻車主因
汽車同樣也有軌道柏油路面 , 彎道要計算轉彎半徑及超高, 超速過彎同樣會飛出路面

不能超出天花板
而是全都在天花板之下 , 遵守行車靠右 , 外車道同樣也可以110km, 只是當外車道滿了17車 , 車距不足就要降速,才會低於110
台灣從來不遵守行車靠右 , 沒有依照車道路權行車靠右!三個車道隨便鑽 , 製造車流擾動 , 才會有這種錯覺 ?
如果不相信 , 回想看看 , 當前車離你越來越近 , 要不要踩煞車降速
前車離你越來越遠, 車距拉大了, 是不是就能加速
台灣人是很勇,是例外! ,車距30m硬是不踩煞車,反而去踩油門要 110 km ?

正常情況是,行車靠右外車道,車多到外車道超出17車/km時,車距就不足55m,會受迫降速了! 此時中線有車距>55m, 就能進入中線去超越降速的外車道 !
正常情況,車越來越多, 多到中線車道超出17車/km(1000m分給17車扣去車長5m=53.8m)車距不足55m,<55m的53.8車距,受迫降速只能是107km了! 此時內車道有車距>55m能110km, 內車道車速就高於中線了, 能對降速的中線車道進行超車 !

不是超出天花板, 以不安全的超速來超車
是行車靠右外車道, 補滿右外車道, 空出左內車道 , 讓左內車道有>55m的車距, 當這個車道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55m車距)"這個條件 ! 就能 110km行駛去超越中線車道
這是不需要超速的!

歐盟國家是機動改變速限 , 燈號數字能隨時調整,同一路段,早上和下午可能不一樣
這裏是比利時的安特衛普,內車道速限90km,中/ 外線70km, 這是90-70-70-70 內外車道 差別速限

但這並非是內車道 提高速限
原本在郊區的速限是 120km/h , 進市區是全部都降下來
為什麼降? 怕速差(V2-V1) 過大
市區下交流道後速限只有50km
不能讓 120 →50 ? 有70km速差

讓通過市區的車速降少一點為90-70km, 走內內/內中車道, 不能走中/外車道 , 中/外車道降多一點, 降到70, 以避免不同車速之間的相互擾動! 讓通過市區不上下交流道的車, 能保持快一點的車速 ,不要被 上下交流道 的慢車所影響到 , 那不是用來超車的
都不是提高速限 , 是相反把速限降下來

這是和義大利往米蘭 的 A4 Autostrada 一樣 , 這個標誌是表示
內側車道禁貨車且設最低速限 90 ,中線車道最低速限60 ,外側車道不設最低速限,可以低到0

最高速限同樣沒有變! 三個車道一樣 , 不是提高速限 , 是調整最低速限


杜拜同樣"最高速限"三車道就都是 140 沒動 , 有變動的是 "最低速限"

超車/超越 都需要有 速差 (V2-V1)
道路設計是行車靠右,當右邊擠到沒有車距才換到左邊的車道"超車"。
超車是相對車速/比較車速"速差"高於右邊車道上的車!
調高速限並不安全 , 道路本身的彎道半徑及超高不一定能符合調高速限, 而且速差(V2-V1)過大,會加大衝擊波,道路空間不一定能承受, 要讓車道之間有速差 可以調高或調低『最低速限』去完成

我國法規就是 調高 『最低速限』
我國法規 , 最低速限 本來就是機動調整的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 →不看"最低速限"了! 沒有最低速限了!此時速限只有一種, 為"最高速限"

速限是被調高到"最高速限", 此內車道單一 "最高速限"110 和 中線車道 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 區間速限是存在『速差』的
實在不懂, "標誌"在國外大家都看懂 , 來到台灣卻變調?
把"最高速限"這面限5標誌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可惜這樣調整速限的苦心 , 在台灣卻被胡亂解釋為可以佔用車道?
法規明明寫『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誰得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律明明是授權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 改變 內側車道 之 速限
得以最高速限 是捨棄了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的意思
怎麼會變成用路人自行認定自己是最高速就能佔用車道?

明明我國簽過 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維也納道路標誌暨號誌公約)
簽約的還是 Liu Chieh 劉鍇, 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怎麼會看不懂"最高速限"這面限5標誌 ?
" 速限 " 多少 ? 要看道路當時的設計 才會安全, 抓地力不足?車就飛出車道了
這幾十年下來輪胎技術都沒成長,好慘

台灣大多都是國產車, 絕大多數跑不到200km, 也沒有6 airbag+ESP
不是很懂這是幾年前的觀念

4.駕駛觀念和法規
台灣沒有路權概念,沒有誰先誰後守次序, 完全不禮讓, 連最基本的行車靠右,內線為超車道都辦不到
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是一直塞車使得大家喜歡開內線還是大家都喜歡開內線導致塞車?

5. 台灣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高公局怎麼能容許超車後不離開 ? 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以 30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還宣稱這樣就 #即合乎規定 ????

幾十年的管理失當或是根本就是用錯方法死不改




車流多塞車大家都還能接受、但卻常常車流少,就只因為 第一台慢車後面就塞一堆
拿一個不合宜的公式硬套在百姓生活上
pikka

沒辦法~公務員就是少做少錯,你今天改了要是出事,就成為政敵攻擊的目標,那些吃飽太閒的民代可不關心你是不是福國利民,它們只想享受在國會質詢標罵踐踏公務員尊嚴的高光時刻,這些8+9代表正在立法院亂搞。

2024-05-19 5:45
黑B會不會是8+9的新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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