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幻 wrote:
所以至少以本案來說,垃圾的是檢察官,而不是法官。
起訴法條有誤,法官可以就犯罪事實調整的
有時候不是法官「恐龍」,因為法院只能審判檢方起訴的人與罪名
文:台北陳律師
當案件審判結果不如社會預期時,民眾常以「恐龍法官」戲稱。但事實上,法院的審判對象,必須是檢察官起訴之客體。未起訴之人,不得審判,未起訴之罪名,法院也不得自行擴張審判範圍。比如檢察官起訴甲犯了殺人罪,法院就只能審理甲有無成立殺人罪,否則就有「訴外裁判」之違法。
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也就是說,只要是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的事實,法院都可以一併審究,並依同法第300條規定,得變更檢察官所引之起訴法條,並不算是自行擴張審判範圍。
例如:檢察官起訴甲拿棒球棍打乙成立「普通傷害罪」,但法官審理時發現甲其實是想要拿棒球棍打死乙,所以應該是成立「殺人罪」,而不是普通傷害罪,這時法官就可以變更檢察官起訴的法條。
utt0624 wrote:
現在法官都這麼玩就是了??
酒駕+死亡1人+重傷2人+犯後無悔意,只有4年?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酒駕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換言之,以兩條刑法的最低年限來判,受害家屬可以接受?
談法之前,先講事實,這個人渣,肇事當下,沒有酒駕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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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了解,肇事駕駛就是被天母網友稱作「德東飆車王」的男子,警方初步對簡姓駕駛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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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也支持這個案判的太輕,但確實無法引用酒駕致死法條
jxv wrote:
簡男最後說,「士林分局新聞稿說我有違規紀錄,實際上是未繫安全帶、路邊停車」強調真的不是「德東飆車王」,事發後,走在外面都心驚膽顫,真的很難過;最後還對法官說請考量「全台」駕駛的用路安全,若真的被判重刑,願意簽安樂死,審判長聽完喝斥問,「你是在威脅法官嗎,如果判你有罪是法官的錯嗎?」
法院今(21日)上午10時宣判,依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4年,判決理由尚待公布。
原文網址: 快訊/「德東飆車王」撞死人判4年!曾嗆法官:重判就安樂死我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921/2586888.htm#ixzz8DuYRKH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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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這自我反省的時間
好像不太夠吧
不過也不奇怪
這就是民進黨最愛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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