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是地方自治事項沒錯
但是道路及人行空間劃設的原則,是中央(內政部營建署)法規訂的,請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更別說道路各類號誌設置,是中央(交通部公路司)法規訂的,請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車輛的監理政策及駕駛人的考照,也是交通部管的
中央立法不合時宜,造成地方施行困難或人命損失,中央都不需要改進嗎?
政府如要說自己對於現有交通亂象狀況的責任輕微,是非常嚴重地推卸責任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