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uwrote:這是今早發生的事情,...(恕刪) 行人在路中間停留,是不對的。但,開車、騎車的人,就是要「看清楚」,即便行人在中間停留、速度慢了,駕、騎者,都得禮讓,不能因行人的異行而衝撞了他的權利,出事時,駕、騎者都得負大責任。
naru wrote:這是今早發生的事情,...(恕刪) 第 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路口皆須減速慢行,如果有依照交通法規,就不需要急煞,只是很多駕駛,經過路口,都沒有減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