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佩服檢舉嚴重違規的檢舉達人,但如果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迫不得已的壓線被檢舉,我都覺得那是檢舉魔人。車道只比卡車寬一點點轉個彎內輪差都會壓線;開車的人總會閃看起來很危險的騎士或老人;違停在路邊的車,對向明明沒車,還在那邊等、按喇叭、大罵...,看到這種人就會很討厭。我2台車現在都加裝後方行車紀錄器,如果是我嚴重違規被檢舉我會認了,若是我無法接受的我會把他找出來,口語傳播,讓大家一起監督這個魔人。
我就問,如果你被好幾個人檢舉,你要一一找出來? 你要跟哪一個?之前我在路上跟違規垃圾外送員鬧到警察局,做完筆錄警察還幫我注意到一群垃圾在警局外面等,於是讓我從後門離開,哈哈哈,不知道那些垃圾後來等多久!
1. 你在作夢?2. 律師有清楚法條?如果真的要提行政訴訟, 那也只是你跟法官的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裁決書之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到底跟檢舉人有甚麼關係, 反倒是檢舉人受到個資保護法你要違規的時候罩子放亮一點, 不要被抓到把柄就好
其實不用經過法院那麼麻煩在社會走跳久的,都知道這社會沒有什麼秘密,就看你有沒有門路 或 辦法罷了我舉一個例子,幾個月前,我們這附近有個人收到罰單,上面寫民眾檢舉1.2天後,那個人就知道是誰檢舉的了,至於如何知道的,我就沒過問了早年也是一樣,我朋友家附近有人去檢舉噪音,結果隔天,被檢舉人就親自去檢舉人家登門道歉不過這道歉其實是帶有挑釁意味,意思就是要讓檢舉人知道"我知道是你去檢舉的"
現代人是不是教育嚴重有問題,孩子的教育真的不能等…檢舉人本身並沒有執法權他只是把犯罪違規者的違規事實影片呈交給執法員警員警收到影片後再審閱影片內容,並對內容作出舉發或包庇的選擇真的要上法院,也是員警去法院說明舉發的理由叫檢舉人出庭....呵呵呵~~真的很可愛的思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