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Kuo wrote:
無法吊照,法律上沒有的,檢察官也無法起訴,法官也無法判
用力告也只是過失傷害
開車的不願意和解你也沒皮條
最多被刑事判決幾個月罰款了事
在台灣殺人都不是啥大事,所以過失傷害更事小
然後受害者繼續進行慢無天日的民事求償
判了還未必拿的到錢
這就是現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6/30生效的條文在影片這個情況,有受傷應該可以吊扣駕照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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