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奇怪 警察說可以罰但是卻找不到法條若行人於車道上使用手機足以阻礙交通者,依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3百元罰鍰。第 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pighead.jen wrote:昨天經過一個人車分流的路口輪到車子行進了,一位大媽幽雅從容的過她的馬路我想她應該是看紅綠燈轉綠燈就前進,不知道她應該看的是行人號誌燈所以,行人要不要教育一下.... 上次是不是有一個行人看不懂行人號誌燈被車子撞上的新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