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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風! 作家苦苓:警察是否也該勸導或取締一下「不良」行人

很奇怪 警察說可以罰
但是卻找不到法條
若行人於車道上使用手機足以阻礙交通者,依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3百元罰鍰。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RX78NT12003 wrote:
某些人也要改掉自己外遇作為
就像某個作家…………


過氣的作家
刷存在感
pighead.jen wrote:
昨天經過一個人車分流的路口
輪到車子行進了,一位大媽幽雅從容的過她的馬路
我想她應該是看紅綠燈轉綠燈就前進,不知道她應該看的是行人號誌燈

所以,行人要不要教育一下....


上次是不是有一個行人看不懂行人號誌燈

被車子撞上的新聞啊

如果執政黨是國民黨,他是不是也會說同樣的話???[笑到噴淚
南無水蜜桃 wrote:
逆風! 作家苦苓:警察是否也該勸導或取締一下「不良」行人


一體兩面, 正反面的看法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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