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psey wrote:
其實說白一點就是
兩輪的想挑釁四輪的,剛好遇到火爆的四輪怒氣直升
說啥不爽是不是可以殺人那種言論就免了,搞的好像沒出過社會一樣。
挑釁10個人,一般9個人會默默的走開。
但夜路走多總會遇到鬼......遇到那個火爆的被挑釁的,估計就是打起來。
換個角度,你覺得那個兩輪的騎士,遇到其他挑釁他的,他不會火爆跟人打起來?
不,若要以中立來講的話,狀況是如下:
1.汽車駕駛的開車習慣不好,跟車太近。
2.重機騎士在被跟車過近的時候,不斷擔憂往後看(屁孩改車改到連後照鏡都移除了),怒氣值不斷累積。
3.汽車駕駛覺得重機騎太慢,又佔用到內車道,於是意圖鑽車道來超車。
4.重機騎士玻璃心碎掉,反超回來,並且邊往後看、邊壓剎車來"挑釁"。
5.汽車駕駛也怒了,又從左後方重新超車。
6.最後那段沒畫面,但結合後面車輛鏡頭推判,重機騎士在被超車之後,再度從汽車右後方繞到左後方,依照畫面來看,重機騎士此時想作的應該不是單純的超車(若要超車,右邊還空著),而是跟上去嗆輸贏,結果汽車先往左偏,就撞上了。
雙方前半段其實各有違規之處,而若是只論最後一段,則不一定…,汽車往左偏的行為,有高度可能性是故意的,但沒有直接畫面、聲音,無法成為鐵證,反之…機車意圖從左後方,也就是內側車道左邊狹縫超車,這行為顯然是絕對危險至極,也因此可以成為汽車駕駛說『我車子確實當時往左偏了,但並非故意,是沒料到重機騎士竟然繞到左後方又意圖再逼過來,我當時已是前車,並無法時時刻刻注意後車的行為啊』,這樣不就可以辯解了?
經常回頭,是因為沒有裝後照鏡,所以不視為挑釁? 怎知後車也會同樣認知呢?
如同前車酒駕,後車會知道前車駕駛狀況嗎? 開車不穩,有的會跟在後面,有的是否也會視為挑釁,故意擋道?有的是找空隙,盡快超越,不想跟在後面。有的是保持一段距離 ...
但如果都不是,是車子出問題呢? 或是精神有問題,或是身體不適呢?
很多爭議都是事後論。其實問題本源的重點還是回歸到最初本意。
很多上了法院,或是協調委員會,大部分都推翻當初本意,昧著良心說對方的不是,不願承認自己的問題。
講得頭頭是道,不就是希望將賠償損失降低? 或是得到對方的賠償?
沒有因,哪有果,爭辯過程中的對錯,真的沒有意義,不是嗎?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講到速限,大部分駕駛真的在國道上時速100, 就真的在路上從頭到尾都開100嗎? 內線道又為超車道可以開到110 .. 即使到120,警察也不會攔.. 因為他知道你是內線道超車,不是佔用車道。
市區40, 就真的開40嗎? 以車子性能,開到50都是正常,警察會攔嗎?
說實在,曾經跟在警車後面,警車也是超過速限再開。
jxv wrote:
轉貼
以交通規則解析
碰撞是因為雙方都不遵守"路權"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還停留在原始蠻荒時代的先搶先贏 ?以為是依照 "叢林法則" 搶先爭快鑽縫?搶佔了位子就是我的?卻不是依法律規定, 看該位子的路權法律授予了誰 ?
開快車衝進超車道佔位了,就以為是我有路權?
路權 ? 不必依據 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嗎?
以為不必經法律授權, 先佔位就取得路權 ?
三條車道隨便自選?
道路為公用! 供大家一起使用 , 所以法律分配/劃定有每台車各自使用道路的範圍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所謂每一台車被法律授予多少「路權」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法律對於內側車道之『路權』白紙黑字寫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條文長這樣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單獨只看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還要看上方有寫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這是 "無設置車道之使用標誌者的規定"
那麼 , 快速公路沒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就能拿什麼《最高速限》去佔用內側道嗎 ?
問題是,駕駛人無論如何踩油門?都只是自己的車速! 絕對不會變成是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最高速限》寫在8-1-3 但書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速限"
超車道仍然存在! 仍然必須"超車"取得路權!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明文規定的"最高速限"!明明就是一面限5標誌!
可以反面解釋嗎?運用推衍?推論但書?將規定類推解釋? 將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 模糊解釋?一路推推推推推?推來推去反過來說成這就是"用路人的車速"? X不行!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有明文規定為限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反過來告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
但書並非路權(使用權利), 而是速限(遵守義務) !
此種法定之限制(義務),無關法律授權 車道之使用(權利) !
怎麼會不依據本文(路權)? 卻跑去看一個無關車道之使用的但書(速限)?
速限 是遵守 , 是義務 , 不是讓駕駛人拿來使用的 ,這⤬不是使用權利
不是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要求所有車以我為準?我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 所有車聽我號令, 遵守我的車速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用路人根本無權爬上標誌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

如何發生影片 所述 : 時速90公里 ? 那根本就不是法條所寫的"最高速限"限5標誌

那只造成 "併駛" , 不稱為"超車"

正在超車才擁有超車道路權
何時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得以變更高管規則5之最低(限6)-最高(限5)速限區間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要有4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

法規根本不存在所謂時速表時速維持最高速限 ? ←我國沒有這樣的條文 !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8-1-3但書只不過將高管規則5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只是速限改變了, 超車道(車道路權)從頭到尾都沒有改變 !

至於國道警察局臉書 說出法律條文沒有的 "非超速車道" ? 屬於Straw man fallacy "稻草人"邏輯誤謬

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94578&p=6
法律所授予之車道之使用(權利),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無關受到最高速限"限5標誌 所告示限制之駕駛人車速多少(遵守義務)?
並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邊沿在最右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只是變更了"速限",但書只是何種速度限制 , 由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變更→單一最高速限 的限制! 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
法規要求離開!這是喪失路權! 依法行至安全距離後 , 駛入原行路線 , 那裏能一直佔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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