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1 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アルバ wrote:
要杜絕交通違規,尤其是違停,就必須讓全台進入大檢舉時代,並加以重罰才能遏止。
違停黃線把罰金固定為1000元,沒有什麼600-1200這類的模糊數字,紅線則一律5000元並直接拖吊,因為紅線本來就不允許停車,只要是不同地點都可連續開罰,每位檢舉者都可獲取10%檢舉獎金,違停慣犯一天就可能違停超過10個地方,如此一天1萬就沒了,重賞下必有勇夫,相信連阿公阿婆都會加入檢舉行列,因為檢舉違停比撿破爛回收垃圾好賺太多了,只要全台進入大檢舉時代,違停自然就消失了。
為避免沒理由的濫檢舉,耗損警方確認時間,每一個檢舉人除實名外,只要提供的資料有不實,偽造,同一車同一地點多次檢舉,就直接開罰600元,累積三次停止其檢舉權力半年。
1450假新聞抓到了!
警察叔叔,這個人是共諜
在搞認知作戰!趕快把他抓去外島吃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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