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phaie wrote:
我在德州的時候,公車在車站,如果這樣從公車左後面超車,
被抓到會被罰錢
那是因為美國不准同車道超車
在美國理論上一輛自行車也視為一輛車
二輛自行車或機車都不得併行
也不得騎二車道分隔線上鑽車縫 (加州2018才開放)
所有車輛超車必須使用不同車道
台灣有抓過同車道超車嗎?
如果要抓大家都不用上路了, 是吧.
美國連騎自行車都得戴安全帽不然罰錢呢.
(2)被撞的只有最後一名,但影像顯示,通過的4個人,只有最前面2個有注意左右來車再通過,第3個和被撞的第4位都沒看車就衝,第3個沒被撞只是當下比較好運而已。
(3)影像顯示,通過的4個人,全部都在公車正前方通過馬路,那個位置是公車駕駛視線死角,如果不是公車駕駛自己有防衛駕駛的習慣,這4個人有沒有人會剛下車就被公車撞,就很難說了。
(4)後面2個沒看路,就跟著前面2個有先看路的人衝,明顯是受到「羊群效應」影響。
這種盲從在日常交通很常見,停等紅燈時,很多駕駛都是看最前方車輛開始起步,就跟著往前衝,而不是自己看紅綠燈判斷。
相關理論請自行google。
結論:
(1)行人過馬路,要嘛走天橋、地下道、斑馬線;要嘛就該從公車後方通過,但一樣要先確認左右有沒有來車。
(2)車輛經過有公車停靠、貨車靠邊的路段,為免受無妄之災連累,應假設車輛旁可能會有未知的人、畜等竄出,以提高應變能力。
weaber wrote:
騎士還是有義務注意,只是差在責任分配,行人穿越道範圍就是全責,其餘就是行人也有責任
反應時間不是從看到撞上那位婦人算起,第一個行人是13秒處,撞到17秒處,ubike老早就知道有行人了啦
台灣雖然是行人地獄,但是法律上都是偏向保護行人為主,沒出事時對行人是非常不友善的,一出事把法規搬出來,這可是很嚴格的一面倒向行人
情感上可以主張騎士從前兩位違規穿越馬路的行人,延伸注意還有其他違規穿越的行人。但法理上,我在前文36樓已經提過,騎士對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這個信賴必須被保護。
也因為保護騎士對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不能要求騎士有責任注意行人穿越道100公尺內,行人不得穿越路段的視覺死角,有行人穿越馬路。
騎士知道視覺範圍內的行人,第13秒開始前兩位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騎士也預知不會撞及在其視線範圍內的前兩位。不能要求騎士為從視覺死角鑽出且違規穿越馬路的本案當事行人預作準備-基於騎士對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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