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VeryFAQ wrote:
有點好奇,法官如何確定薛母的確知道他兒子喝了酒還騎車?
法官推論的依據是什麼? 還是法官的推論是不需要任何依據??,單純的認為,因為他們住在一起,所以薛母肯定知道他兒子一定是喝了酒還騎機車,這不需要任何証明。
如果有人回應說,薛母也要証明她的確在睡覺所以不知道他兒子喝了酒還騎車。
難道真的是這樣嗎?
難道法官不需要任何証據,來確定薛母一定知道,還是說法律上的無罪推論不適用於此?
“無罪推論是法律上的一種原則,即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假定他們是無罪的。這種原則是基於對人權和公正的保護,確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過程中的公平性。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無罪推論都是法律中的一個基本原則,表示在審判前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除非被證明有罪。”
E大對於法官的判決內容不太清楚

第一是薛母不服行政機關吊扣機車車牌上訴行政法院
第二是法官依照原告不服部分,判決維持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有效
第三是行政法院法官的判決沒有提到薛母有無犯罪,沒有違反刑法的無罪推定
第四是E大應該不知道該判決是行政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看到薛母提起行政訴訟這段文字,對吧?
天空之歌 wrote:
就算租車撞死人 , 不知情業者也不必被吊扣車牌呀 !
難不成騎機車酒駕比撞死人還要嚴重嗎 ?
台灣現在法規變得好奇怪 ......
天空大微軟作業系統需要不定期更新,
台灣法規常常修法,
也需要更新一下 !

【高雄訊】市府交通局表示,為嚴懲酒駕違規駕駛人,立法院於111年1月24日三讀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罰則部分自111年3月31日開始施行。
3月31日開始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部分,包括將原本酒駕、拒絕酒測累犯認定由5年延長為10年,另規定10年內酒駕或拒絕酒測二次以上等累犯者,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另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由600至3,000元罰鍰提高到6,000至1萬5,000元,但未滿18歲、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則不在此限。
車主如將車輛借于他人酒駕,將吊扣車牌2年;酒駕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一律沒入車輛;另為防止酒駕者改開租賃車規避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明定,租賃車業者已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若駕駛仍違規酒駕,得依原酒駕罰鍰金額再加罰1/2。
因酒駕吊銷駕照後,再重新考領駕照者,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車輛後,始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處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局提醒,酒駕新法3月31日上路,修法後相關酒駕罰則更重,駕駛朋友如有飲酒,切記不要騎車或開車,另亦提醒注意不要宿醉上路,以免易發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己,又需承擔酒駕重罰而得不償失。
(承辦科室:裁決中心黃瓊珠主任0963-111808)
酒駕新法已上路 租車酒駕重罰1.5倍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酒駕害人害己,造成不少家庭天倫夢碎,立法院上月已三讀通過修正加重酒駕相關法規,其中新增汽機車租賃酒駕罰責,有些民眾以為租車酒駕,一旦被警方查獲,被吊扣的是出租車,不是自己的,因此為避免存有如此僥倖心態,針對酒駕者加重開罰二分之一。
隨著共享汽機車使用量大增,台中火車站和客運站附近就有19家汽機車租賃業,轄區警第一分局員警一一前往店家勸導,希望業者出租前口頭規勸承租者「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立法院上月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酒駕相關法規,包括刑法第185條之3,已於1月30日起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35條之1修正部分,1月28日總統令公布,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其中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0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如違反第1項、第3項至第5項規定之一者,業者加罰二分之一;第1項初犯,機車1.5萬-9萬、汽車3萬-12萬;第3項第二次再犯,機車9萬、汽車12萬,第三次以上按次加罰9萬;第4項(拒測)18萬;第5項(拒測累犯)第2次以上按次加罰18萬。
警方表示,民眾酒駕被取締,不但罰款,車子也會被吊扣,因此有些民眾乾脆租車,萬一被取締,查扣的也不是自己的車子,有鑑於此,新修正的法令才會加重二分之一,不讓民眾有僥倖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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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經修改超過9個月以上,
如果還停留在舊法時代,
可能真的跟不上時代

天空之歌 wrote:
所以說租車者個人行為 , 業者是不必承擔連坐處罰的 ~~
那本樓案例這個75歲弱勢老母 , 所受處罰就更令人同情了 .......
其實電動代步車滿街跑,

而且不需要申請牌照,
也免徵燃料費與強制險投保,
很適合老年人與行動不方便民眾購買使用,
使用電動代步車比機車好多了,
但如果是為了寵溺小孩買機車,
那就很糟糕了

再說監理機關機車扣牌二年,
沒有禁止機車發動,
薛男還是可能再騎機車出門,
只是再被警方查到的話,
那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
天空之歌 wrote:
你還看不懂我在說啥喔 ?
撞死人交通事故每天那麼多起 , 難道肇事者個個都是酒駕 ? 那為何租車人撞死
人 , 業者不必承擔連坐罰責呢 ?
難不成真的酒駕比撞死人還嚴重 ? 這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嘛 !
老實說
是全體國民投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修改法律,
法律改得不好,
也要問這些領了高薪的立委們才是,
問我也沒用,
你說啥也不能改變現狀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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