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買可惜我我很粗糙

路人39 wrote:
一堆駕照雞腿換的, ...(恕刪)

說你胡扯還不承認,自以為的曲解法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
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c.c.0110 wrote:
雙黃實線不論是作為分向限制線或是禁止超車線,只要畫有雙黃實線的路段都是雙向禁止超車,雙向禁止超車不是禁止超車線是甚麼?再則雙黃實線不論是作為分向限制線或是禁止超車線,都是不能跨越的。

現在的問題是行人能不能跨越, 樓主是行人走路被撞
前面有人貼的134條你沒看見嗎?
行人禁止穿越的是分向限制線
我前面有貼了規定
雙黃實線至少有兩種
一種叫分向限制線, 在路段中整段劃設之
一種叫禁止超車線, 會畫在交叉路口處
兩種長得一模一樣
所以樓主案子行人跨越的雙黃實線是哪一種?
你告訴我啊

psza wrote:
說你胡扯還不承認,自以為的曲解法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
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胡扯的是你
你自己仔細看你貼的法條

(八)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

"路段中"三個字看不懂?
路人39 wrote:
雙黃實線至少有兩種
一種叫分向限制線, 在路段中整段劃設之
一種叫禁止超車線, 會畫在交叉路口處
兩種長得一模一樣
所以樓主案子行人跨越的雙黃實線是哪一種?
你告訴我啊



就是雙黃實線,至於要叫分向限制線或是禁止超車線都不影響雙黃實線的意義,就是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照你的邏輯,在禁止超車線路段(雙黃線)可以跨越、迴轉了?




路人39 wrote:
(八)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

"路段中"三個字看不懂?



路段中這麼簡單看不懂意義?看其他標線的分類就懂,不是畫在道路二側及路口的就是路段中。

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線寬10公分)或指示路面範圍(線寬15公分);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雙白實線和黃虛線都是畫在路段中,標線劃在路段中或是路側是左右看不是前後看的,你大概不知道就連15公分的路面邊線(白實線)也是畫在所謂的路段中吧。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都說我處理過很多次這種車禍,
都是行人違規穿越被撞傷,(雙方無死亡)
處理到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全部的案例調解後都是撞到違規穿越行人的駕駛賠錢喔。
原因很簡單,駕駛交通工具的人不能去撞任何人呀,
行人沒有駕駛任何交通工具,誰在跟你幾比幾?
此案沒有骨折,對方賠個8000和解最完美。

屁話連篇
會這種結果的原因不就都是你的錯誤觀念

自己觀念錯誤
還導致他人金錢損失
還大言不慚教人錯誤觀念
真是厲害

未來要是這些行人因為錯誤觀念
再次違規穿越馬路對社會造成更大傷害及成本支出
就是你這種人種下的因

板橋分局:千錯萬錯行人都沒錯?!遵守交通規則才是王道
雙方無死亡
這個行人大概就是依你的絕對沒錯 最後過失傷害成立被判拘役

嘉義婦人不走行人穿越道被撞法院判她拘役40日
雙方無死亡
這個婦人大概就是依你的絕對沒錯 最後過失傷害成立被判拘役

「違規穿越馬路」被撞飛!雙方互告結果出爐:行人花300萬和解
雙方無死亡
這個行人大概就是依你的絕對沒錯 過失傷害成立被判拘役 最後才和解

行人賠機車!違規穿越遭撞 判賠19萬
雙方無死亡

行人闖紅燈被撞死!子女需賠騎士229萬
行人被撞死 家屬一樣要賠騎士家屬


屁話連篇
民主外送:接受假民主、特色管理、利益輾人民。
看看發文者最後拿到多少賠償金,

就知道我說的是否正確囉。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看看發文者最後拿到多...(恕刪)

還在硬凹

還是樓主萬一被判拘役你能負責?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都說我處理過很多次這種車禍,
都是行人違規穿越被撞傷,(雙方無死亡)
處理到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全部的案例調解後都是撞到違規穿越行人的駕駛賠錢喔。
原因很簡單,駕駛交通工具的人不能去撞任何人呀,
行人沒有駕駛任何交通工具,誰在跟你幾比幾?
此案沒有骨折,對方賠個8000和解最完美。...(恕刪)

實際上
還是依路權來看

根本沒有"駕駛交通工具的人不能去撞任何人呀"這種事
民主外送:接受假民主、特色管理、利益輾人民。
曉得

樓主判處拘役的話,只是運氣不好,加上誤判情勢而已

2022-12-22 9:50
看起來該路口是小巷子
附近沒有斑馬線,也沒紅綠燈
那你穿越道路的過失會比較小,只算輕度違規的行政罰而已
這種輕度違規的行政罰警方一般是不舉發,只有肇事時才會列入肇責計算
而要是在路口附近,甚至可能不列入肇責計算

汽車的部分肇責就沒跑了
在住宅區的小巷子本來就要減速慢行以及注意行人,路口尤其要注意
在這種地方撞到人,一定是負擔主要責任
Iamghost1113 wrote:
屁話連篇會這種結果的...(恕刪)


樓主也不用生氣,你舉的案例都是行人vs機車,雙方都有傷的話,行人確實沒有100%贏面,
但本案是行人vs汽車,駕駛無傷,就算駕駛肇責僅10%,加上旁人們鼓吹"以刑逼民"的話,
骨折:薪資賠償+精神賠償+交通補貼+易科罰金,不想走到刑事庭的話,確實大概10萬跑不掉,
以刑逼民有好有壞啦,只是有些人要錢的態度,真是令人很不爽.
後續結果呢結果呢結果呢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我猜最後一定是行人拿到賠償金. 家父開車是直行車, 右後方機車女三寶去撞右後輪. 汽車沒事, 女三寶安全帽飛走, 臉部擦傷, 要求數萬元美容費, 經過2個月後, 調解判決出爐, 家父賠1萬元. 不管肇責比例多少, 總之沒事的絕對要賠有傷的. 除非你的車子也有損毀, 可要求對方賠償, 所以車太耐撞也不是好事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