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San wrote:有2種人很類似,一種是佔住電扶梯左側,另一種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或佔用超車道。這2種人的共同點是合法但是自私,無視於自己阻擋了後方的人流以及車流。站電扶梯左側跟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合不合法?完全合法!讓出空間給後方通過會不會讓人流、車流更順暢?會所以這2種人的行為就很明顯了,就是合法但沒有公德心,所以不要再拿合法來合理化自私的行為了。 國外早就做過實驗,電扶梯讓出左邊走人奔跑,並不會讓人流更順暢,甚至運輸總量還更低不懂無知就別亂比喻
mingoua wrote:那能不能幫我翻出一條,大貨車如要超我車,我須馬上改變車速或車道讓他超車,不然我會有罰責的法條?? 其實是有法規,只是難抓,所以沒有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mingoua wrote:小弟我 11月9日晚...(恕刪) 大車都打燈要左轉超車了,你要嘛讓他不然早早加速超前不讓他,女人在旁邊提醒你是對的,一直碎碎念是在念三小?萬一雙方有人誤判,跟大車撞到,你會比較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