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siveIncome wrote:申訴很重要,給警察理由他才機會幫你撤銷這種不合理的罰單. 第一,申訴是違規人的法定權利,第二,申訴的受理機關是縣市政府的交通裁決所,不是開單的警察單位,就算要撤銷罰單,也是交通裁決所才有權限 !
樓主提供的照片顯示,樓主原本騎在白線之外側,原因不知,突然間,樓主切入白色線內側,樓主不認為有異樣,但在白色線內側,原本有機車正常行駛,樓主突然切入,妨害後車的路權,樓主事先無任何提示行為,造成後車,可能要閃避或煞車,就欠缺互相尊重,在道路上,這個很欠缺
覺得該申請釋憲, 慢車靠右側行駛,乃是幾十年台灣的行車習慣。道路車輛這麼多,不可能永遠在粗白線之左行駛, 除非是機車專用道。這個被檢舉是碰到了無聊的檢舉魔人, 硬抓著目前的死法規, 而警察也無理由拒絕。只有釋憲了真的,完整利用柏油路的右側安全路面,才是對自己的行路安全好
你沒有貼上紅單開的是哪一條,誰知道你被開了哪一條.......警察說的,就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開的不冤...跟你閃避是一回事.....除非你能證明是突發狀況來不及打燈,但是路肩那台明顯離很遠,是你沒有打燈習慣....這是給你收的道路駕駛補習費..記得變換車道要打方向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