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5370 wrote:禁行機車就是一種赤裸(恕刪) 我認同他們的目的,也支持他們的目的,這是因為法律賦予我們公民"不服從權利"的權利,但我看不起他們不願承擔後果的態度。公民確實有"不服從權利",但不服從當前法律就必須承擔當前法律的懲罰,這是對法律的尊重如果每個人只會發揮、只想要不服從權利,但又不願意甚至可以不用承擔當前法律的懲罰,那就......我不服從廢死,所以我砍死你,但我不願意被判刑?我不服從強姦,所以我強姦你,但我不願意被判刑?我不服從重婚,所以我后宮制,但我不願意被判刑?我不服從OO,所以我XXX,但我不願意被YY?這是民主社會,同樣也是法治社會,請尊重民主,更尊重法律。
可以強制實施 : 有車位才可以買汽車或機車 ,必須附車位證明權狀 , 租車位的附租車契約 ( 每 6 個月上傳最新契約 ) , 沒有提供此文件不可以過戶 ....20 年汽車或機車強制報廢 ...如發現偷開上路, 抓到罰200萬及坐牢 180 天 , 加吊銷駕照3年( 滿 3 年後才可以重新報考駕照 )....這樣就不會一堆汽車或機車在路上了, 大家覺得這樣好不好啊 ?
真心覺得[不要再騎機車自行車那些了]即使爭到了路權,忠孝西、高速。個人慘痛教訓,最嚴重的一次汽車事故,高速公路,車頭爛掉、氣囊爆開、兩手臂內側輕微挫傷、全身而退;機車呢,省道,肋骨斷三根、膝關節韌帶斷裂、髖骨骨折、躺床30天、復健一年以上,超過十年了還有後遺症。
taipeiepisode wrote:先做到行車不鑽車縫再來談吧。國外很多先進國家只要車速超過10公里就禁止鑽縫的。行車只要有序,每條路都應該開放機車。 鑽得過的是車道,鑽不過去的是車縫,只要空間過寬,就算是四輪也是照樣鑽仿效美國大城市的做法,把車道寬度縮減到10英呎寬(3公尺寬),然後路肩縮減到台灣法規自己說的25公分寬,而不是一部車的寬度,當縫隙夠小,誰還鑽?歐!不行!不行!車道沒有3.75公尺寬,車道太窄,很多四輪大爺就不知道怎麼開車了!路肩沒有一部車的寬度,讓人家免費停車,周邊店家會抗爭,里長與民代會帶頭砍掉人行道,甚至挖人行道做機車待轉格喔!(這在桃園蘆竹發生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