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788號刑事判決(妨害公務):
本件告訴人張文賢、劉興國及楊朝元等3 人於案發時,係擔任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太平中隊隊員......則告訴人等依前述辦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自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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