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朗石頭 wrote:記者又在那標題殺人了,開公務車執行公務出車禍最好是駕駛要自己賠,女警後續接受逞處是一定的,那是不是自己賠就不用接受逞處了? 是你在那裡胡說八道而已。執行公務出現錯誤,這還是要追討責任,並要求賠償的。這四個字不是萬靈丹,別在自以為是的解釋了。差別只是在於官官是否相護而已。以本案為例,假若同車的員警不留情的指出,該女警疑似精神不佳,發現開車時不斷點頭打瞌睡,他們要阻止已來不及…然後若保險又無法理賠、或不夠賠,這時就會要求女警要賠償了,差別只是女警一開始可能無法支付賠償金,這時警局會先提撥預算賠給兩輛車的車主,然後再進行『代位求償』,要求女警分期償還給警局。-至於懲處之類的,那是只要有責任就是處份,無關有沒有賠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