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sen wrote:
看到前面剎車, 都不用看隔壁車道有沒有車?
這個法官怪怪的
你有把影片看清楚嗎?
(1) 影片一開始,汽車就已經打方向燈了

(2) 機車出現時,汽車已經在機車前方約15公尺處了

(3) 汽車超越公車並沒有立即右切,而是保持一段安全距離,確定右側車道沒車,再往右切

(4) 機車一直屬於汽車的同車道後車,機車見汽車右切後,也跟著右切

(5) 機車重大過失就在這裡,機車尾隨右切還不滿足,還想要再超越汽車,但是機車與汽車同一車道,沒有其他車道可超車,就加速往路邊硬鑽,硬是要同車道超車,當然就撞上了

結論:
汽車:無過失
機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超車、侵犯汽車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