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這是一定要的,因為毒(恕刪) 你是不是搞錯了這個理論的意思了毒果樹理論該理論是指,用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無法當作證據使用。不遵守交通規則,是一個「行為」,並不是「物證或人證」。再者,警察在執行公務上,若違規停車(111條),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已清楚寫明不在此限。不是毒果樹理論可以套用在所有地方上啦
禁色魔神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違規仔可悲,連法規都不會看不會查還敢酸啊?你朋友可憐,你更可憐 重點是看不出照片中的那輛車是屬於那一種?而且不是在執行突發勤務,後方有很大區域可停車,即使是警備車也不應妨礙公車停靠,危及守法乘客、用路人安全!不管有沒有違規,該車停車位置非常不恰當,後移十公尺仍可執行勤務又不妨礙公車停靠站。
皮爾卡燈 wrote:不遵守交通規則,是一個「行為」,並不是「物證或人證」。再者,警察在執行公務上,若違規停車(111條),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已清楚寫明不在此限。 樓主的意思就是,警察本身就已經違法在先,質疑警方執法的立場,很多回覆也告知113條的解套 !
sunland wrote:其實雖然有113條的(恕刪) 不一定要真的發生事故啦,至少在台南市,我就試過,申訴時強調警察 [會造成公眾危險]而且執行的是[非緊急公務],警察就會被處份。投訴警車停車不當,懲處路邊開單的員警而且親身經驗,申訴真的有效益,至少在我每天上班的路上,已經看不到路邊開單的警察隨便停車了 .......都是先把警車按規定停好再開單 ....
都會查法條了 還不會看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3 條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其中前二條是111.112條,還真剛好包含你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