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namon coffee wrote:哪一條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不知道法規被開罰單,還是要去繳錢。
riklin wrote:這些大官、立委以為6,000台幣是台灣民眾的日薪........那些升斗小民是週薪 修法是把違規處罰上限的天花板提高,就像刑法裡有死刑的規定,但是就是不判死刑,就算判了死刑,也不執行,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低消還是1200元,沒有調高,不要被大官的文字把戲給騙了 !
未禮讓行人罰款3600提高至6000壅塞時數將從30分鐘增加至50分鐘等候通過流量大號誌路口將從2次變為3次左右轉車輛一次號誌只過一台車,甚至一次號誌一台都過不了卡在路中間,都是時常出現政府到底是請什麼專家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