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動畫2分20秒,塞車真正大原因不是龜車而是自己的耐心,拼命想要超車想要趕時間變換車道才是主因...其實用ACC很久了,我設定的車速都是速限+10..連車內GPS都是顯示超速5km內側車道真的要碰到讓人受不了的車機率不多..但是碰到我設120km還能追上我屁股的倒是不少....開車、心平氣和點,沒必要拼命衝拼命超。
會佔內線行駛不讓的95%要下交流道會連續硬切車道。。偶爾會在社群看到奇葩文我開在內線已經最高速限了,後面一台xxx閃我大燈,我不讓他,他就在中線逼我車,不讓我切出來下交流道,還檢舉我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請問我被逼車還被檢舉魔人檢舉,該怎麼申訴?不就是龜內線不想讓,結果被人從中線卡住,切不出去硬切被檢舉
看了這麼多討論,都在討論在內線開110 公里/小時是否有道德,怎麼沒有人討論超車的那些人沒有和被超車的保持安全距離,我覺得其實道德最低的就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然後不斷的在內外線之間超車的車這些罔顧安全的人才是導致高速公路發生事故後超級大塞車的 "沒道德駕駛"
henry999 wrote:交通法規..長期佔用並無規範時間..唯一認定的是警察測速器及內側沒在速限上限導致回堵只要內側在速限上限就完全合法 您引用錯法規了! 在 8-1-3但書的前方還有本文規定您沒有路權 卻 佔用內側車道 , 就是 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是躲在不執法之下的違規行為 !法規白紙黑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車道"!『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無關 車道之使用 !怎麼會不依據本文(路權)? 卻跑去看一個無關車道之使用的但書(速限)?我國法規 , 速限 本來就是機動調整的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堵塞 →改"速限"為"最高速限" (但書解釋 是→單行道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把但書反過來←講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此時速限就不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但書 規定的是 那一種速限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會因為 堵塞 ? 不堵塞 而改變, 有不同的"速限"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在本文規定的上方, 還有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非超車 無路權 , 您沒有內側車道的 使用權利最高速限 不是 路權 ! 這是相反的 限制 , 是遵守義務 ! 和"權利"相反的"義務"!將"路權"和"速限"混淆在一起? 是權利和義務不分!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沒有區分 !被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所誤導? ←事實是,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下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並不為真!事實是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下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只要多一台車佔用,17車/km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了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這只是在變換速限 !完全無關 那些車能使用 "內側車道" !法律規定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誰有權利 ?誰有路權?依據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 將 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 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交通標誌 明白規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況且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是那面"標誌"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已經 有 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了路權 !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依法, 超車者擁有路權, 能使用這個車道 !沒有路權的一方, 就有義務讓離開這個車道 !因此, "速限"再高? 也完全不影響 "超車道"路權 !況且, "最高速限" 所發生的時間先後次序? 也不容許 以為 "速限拉高就能佔用內側車道"?必須先取得路權 , 讓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以紅綠燈來解釋 , 紅綠燈就是 代表擁有 "路權"及喪失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綠燈一方 就是擁有路權可以行進 ! 紅燈一方無路權! 就有禮讓綠燈一方先行的義務, 必須停等。 之後燈號會轉換 ! 兩方權利和義務互換!而這個權利不是全部 ! 只分配到一部份 !為何是一部份?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所以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路權是有範圍的以紅綠燈來解釋 , 這個燈號的綠燈"路權"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綠燈的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相類似的是國外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沒有紅綠燈, 同樣指定了路權 歸屬於那一方我現在行進方向是幹道, 這個方向擁有路權, 會有黃色菱型 "路權標誌" , 支道方向會有"路權喪失"標誌(等同Stop sign),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同樣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優先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因為 Vorfahrt (擁有路權)和 Vorfahrt gewähren(停等/無路權) 本來就是相對的!不是永久綠燈, 綠燈會轉換方向不是永久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路權範圍55m內無車可超 , 路權會轉換 !『路權』本來就不會有"衝突" ,不可能同時有二種路權,三種路權相互衝撞 這種事《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每一台車都有 "路權" ←法律授予的"使用權利"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依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您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