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au wrote:鼠輩亂檢舉 醉警茫開(恕刪) 檢舉爭議多,條伯現在都要影像證據難以推託才會開單樓主去申訴應該就看的到原始影片有沒有連續使用雨刷就很明顯了,只不過樓主沒說明這點雖然覺得樓主被開這條於法有據,但也是覺得開這條實在有些無聊有人檢舉,員警就得處理,不然員警也會有事所以這個,員警即使不認同,也是不得不依法開單,情理法都沒錯雖然我認同檢舉達人用力檢舉違規有效改善交通但這位檢舉人檢舉這個,心態就怪怪的,無法苟同
itscoffee2003 wrote:好奇問一下,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百零九條是針對汽車,那機車在下雨天也要開大燈嗎?反而覺得下雨天機車更應該要開大燈,這樣反到更容易清楚辨識到機車.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第一百零九條,那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用詞定義)﹝1﹞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chris2308 wrote:會有爭議,所以只 法律上的用字是很明確的不是你想怎麼解釋就曲解他的立意「或」的意思:從相關條件裡面,擇一即可的意思所以視線不清或雨只要任一條件有即成立「應」的意思:「應、」這個是「一定、必須要做」的意思所以就是一定要開頭燈咱們的立法委員就是在審這些條文如果他立法真的只是要提醒你開燈法條會寫得開亮頭燈「得」的意思:即「可做、可不做」的意思你自己都說有飄雨了就是違反交通規則看不出爭議在哪除非你去修法才有比較大的可能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