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交通違規對大眾的危害大,還是交通檢舉對社會的危害大?看到路上一堆亂停車遮車牌開後車廂就可以知道交通檢舉的嚇阻效果是存在的。沒配套措施下,限縮到底要怎樣限縮?這也真的是個問題。板主一直倡議限縮,到底怎樣限縮?有沒有實際建議的方案?
交通部說,大部分重點違規都有明列在檢舉樣態裡,並非是為了限制民眾檢舉,而是希望有些項目可主動通報,讓警察到現場處理。除靜態的違停警察可到場處理,想問動態違規如何叫警察到場處理?哈哈哈哈哈!加油,快去附議無限期支持廢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