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車禍和解後收到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通知

fruits0800 wrote:
保險公司把債權賣給討債集團?

我認為就是保險公司把債權賣斷給討債公司...

個人臆測可能情況是...

車禍當事人跟發文者達成和解後...

衝婊、耍賤招...照樣跟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修車...

保險公司無知受理...

接著討不到錢後...

也是衝婊...把債權賣給討債公司...

如此一來對方當事人跟保險公司就成功拿到利益...

也把責任甩鍋給討債公司...

以上純屬個人的猜測幻想⋯

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1.保險公司理賠前,樓主與投保車主已成立調解:
保險公司不能再對樓主求償,不是因為調解對保險公司有效,而是因為投保車主已經拋棄債權。保險公司應該回頭向投保車主主張權利。
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屏簡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被告與訴外人高○公司即談妥各自負擔修理費,並由高○公司再補償被告一萬多元,則高○公司既已與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損害賠償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和解契約就高○公司所有車輛損害部分願自行修復,依前揭說明,即已因拋棄而喪失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高○公司就本件車禍事故既已喪失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原告自無從代位高○公司對被告求償。

2.保險公司理賠後,樓主與投保車主才成立調解:
保險公司不受投保車主拋棄權利的影響,還是可以對樓主行使代位權。樓主賠給保險公司後,就看怎麼對投保車主主張權利。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其保險賠償義務後,其請求權即當然移轉於保險人,被保險人於受領保險給付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之債權既已喪失,則其與第三人縱有和解或拋棄情事,亦不影響保險人因保險給付而取得之代位權。
上面判決可以從司法院網站找得到,參考看看。
p8214033

標準答案

2021-08-14 9:43
JackKao38

所以和解時間點很重要,可以這麼解釋嗎?

2021-08-14 11:18
這張看來是債權公司的催繳通知
你這中間應該過很久
久到連保險公司都已經放棄把債權賣出去了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安琪拉911
安琪拉911 樓主

2月初到現在。但是!我們只如同文中所說,只有在收到保險公司通知賠償一次後與該人員聯絡就再也沒有下文。

2021-08-14 10:20
先匯一塊錢,然後拿這兩張及轉帳證明,去警察局告詐騙
接下來就很有趣了 XD

你和解書有效,另一方車主要吃鱉了,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求償,不然就是保險公司自己吞下
你有和解書了~
而且看內容無條件和解~
回覆債權公司!

看來對造車主可能要被追償了
彎得下腰,才是成熟!放得下身段,才是高手!
幫樓主找到相關法令
請參閱保險法第93條

第 93 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
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若樓主能提出通知保險公司於調解時出席證明
而保險公司代表未到場
即符合保險公司承認和解條件
安琪拉911 wrote:
請問一下,去年先生與(恕刪)



既然已經和解,和解內容也寫清楚互不向對方請求賠償,那你可以放一百二十個心了,保險合約書大家是否有仔細看過?在代位求償部分都有特別寫明,『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被保險人違反前述約定者,雖理賠金額已給付,本公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所以當你因車禍向對方放棄了請求賠償時,也意味著你是無法申請理賠的...就算保險公司已理賠給你,也是會討回去的。
只要把和解書給保險公司看,保險公司就知道這筆帳該找誰討了...
安琪拉911 wrote:
請問一下,去年先生與(恕刪)


mark
請多多點擊 Mobile01 網站內的贊助商廣告,有贊助商的支持才有穩定的Server和快速頻寬。
p8214033 wrote:
但跟沒有請求賠償權的人所簽的和解書
是無法約束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仍有權力求償的


瞎扯,以下為新安東京車體險代位求償的保單條款

第十五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
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被保險人不得擅
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賠償金額雖已
給付,本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償之金額範圍內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之。
paulyang0402 wrote:
1.保險公司理賠前,樓主與投保車主已成立調解:
保險公司不能再對樓主求償,不是因為調解對保險公司有效,而是因為投保車主已經拋棄債權。保險公司應該回頭向投保車主主張權利。
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屏簡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被告與訴外人高○公司即談妥各自負擔修理費,並由高○公司再補償被告一萬多元,則高○公司既已與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損害賠償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和解契約就高○公司所有車輛損害部分願自行修復,依前揭說明,即已因拋棄而喪失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高○公司就本件車禍事故既已喪失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原告自無從代位高○公司對被告求償。

2.保險公司理賠後,樓主與投保車主才成立調解:
保險公司不受投保車主拋棄權利的影響,還是可以對樓主行使代位權。樓主賠給保險公司後,就看怎麼對投保車主主張權利。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其保險賠償義務後,其請求權即當然移轉於保險人,被保險人於受領保險給付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之債權既已喪失,則其與第三人縱有和解或拋棄情事,亦不影響保險人因保險給付而取得之代位權。
上面判決可以從司法院網站找得到,參考看看。


看到了嗎?
樓主以為安心了嗎?


這個案例參考一下
案號:一百零八年度苗小字第1089號民事判決
pwwang

都110年了,還在看85年的判例,那年代搞不好連保單示範條款都沒有

2021-08-14 2:24
bgg945

有108年的判例,請看一下。86年度台上字第985 號判決是其中的參照

2021-08-14 2:31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