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uits0800 wrote:
保險公司把債權賣給討債集團?
我認為就是保險公司把債權賣斷給討債公司...
個人臆測可能情況是...
車禍當事人跟發文者達成和解後...
衝婊、耍賤招...照樣跟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修車...
保險公司無知受理...
接著討不到錢後...
也是衝婊...把債權賣給討債公司...
如此一來對方當事人跟保險公司就成功拿到利益...
也把責任甩鍋給討債公司...
以上純屬個人的猜測幻想⋯
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paulyang0402 wrote:
1.保險公司理賠前,樓主與投保車主已成立調解:
保險公司不能再對樓主求償,不是因為調解對保險公司有效,而是因為投保車主已經拋棄債權。保險公司應該回頭向投保車主主張權利。
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屏簡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被告與訴外人高○公司即談妥各自負擔修理費,並由高○公司再補償被告一萬多元,則高○公司既已與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損害賠償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和解契約就高○公司所有車輛損害部分願自行修復,依前揭說明,即已因拋棄而喪失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高○公司就本件車禍事故既已喪失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原告自無從代位高○公司對被告求償。
2.保險公司理賠後,樓主與投保車主才成立調解:
保險公司不受投保車主拋棄權利的影響,還是可以對樓主行使代位權。樓主賠給保險公司後,就看怎麼對投保車主主張權利。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其保險賠償義務後,其請求權即當然移轉於保險人,被保險人於受領保險給付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之債權既已喪失,則其與第三人縱有和解或拋棄情事,亦不影響保險人因保險給付而取得之代位權。
上面判決可以從司法院網站找得到,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