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機車受傷,四輪為肇事主因,
切記機車一定要去驗傷,
絕對一毛都不用賠,
沒有在什麼車損幾比幾,
請對方賠錢,不賠就是直接提告,
很簡單,
不用想太多。
真好奇, 這是自身經驗嗎? 不論73 82 55 比嗎?
願聞其詳.
elleestbellle0101 wrote:
妹妹年初騎機車與汽車發生車禍,初判表肇事責任歸屬為對方支幹道未讓主幹道車輛,我方未減速慢行,我方挫傷,對方無傷,我方提出醫療費及車損共4萬2000元。
昨8/4調解會上對方及調解委員用我方也有3成過失,除了對方賠償我方42000*0.7外還要扣掉我方賠對方車損的0.3,最後算下來對方只需賠我方2萬。
調解委員說法院判也會這樣判,但看法院判例也沒有受害者賠償肇事者損失的部分,頂多我方有部分肇責,對方賠償金額依肇責減免。
想請問板上車禍賠償是這樣處理嗎?如果受害者也要賠肇事方,那像我方為機車,受損嚴重修理費也沒汽車高,這樣算還有可能最後變受害者要賠肇事者?
1.我方未減速慢行
2.解會上對方及調解委員用我方也有3成過失
不想接受就上法院 打到底
如果是互告的,法官會依照肇責分別判決。
假設你今天要4萬,對方要一萬。
法官認定你有三成,所以4萬*0.7=2.8萬。
對方有七成,所以修車費1萬*0.3 = 0.3萬(不算折舊)
那最後你能拿到的錢,一樣是2.8萬-0.3萬,只有2.5萬。
當然,法官不會直接幫你扣掉,而是分別寫他賠你2.8萬,你賠他0.3萬。
至於肇事者跟被害者一詞,是相對的。
你既然負擔3成的責任,自然你也算是肇事者。
不因為對方有7成,所以你完全就是被害人。
你的想法要改一下。
至於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你不用想太多,他們講的話不代表法官會判的方向。
他們純粹是搓湯圓。
就像我當時去調解委員會,
當時我無責,對方跟另外一個第三人(未出席)各負擔一半的肇責,我當時只要了60萬。
調解委員說我最多只能要一半30萬,另外一半我自己去跟另外一個人要。
結果法官判對方要賠我一百多萬全額,至於第三人有沒有一半肇責,跟我沒關係。
所以......你說調解委員的話能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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