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就是這麼爛,乍看之下好像小貨車駕駛獲得正義的判決,背後卻是冗長的司法程序...一次次的開庭...一次次的辯論攻防...甚至還要花錢請律師。檢察官究竟抱持著什麼心態一次次的上訴、助紂為虐?希望三審法官依然明理。希望國民法官盡快落實,讓這些自以為正義的司法人員盡快淘汰。
車鑑會跟法官都好樣的,凡事都應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台灣的交通亂象跟違規,多數來自於:只要有事故,雙方都有錯的概念,反正我就亂開啊,你不閃我,你也要負責任…所以違規當然肆無忌憚,甚至還有拼一把,替兒孫賺個千百萬的…
genekcs wrote:為什麼刑事沒罪,卻要負民事的責任?這點我一直想不通。 以下內容節錄自謝心味律師網站民事判決事實認定不受刑事判決的事實認定拘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0號一、民事判決事實認定不受刑事判決的事實認定拘束: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民事庭自得獨立調查事實,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因此當事人於刑事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當事人非當然受其拘束,苟當事人於民事庭所為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其於刑事法院所為之供述不一,他造當事人並為引用,法院即應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之意見,否則即難謂無理由不備之違法。全部中文,有看沒有懂?白話文:刑事與民事由不同法官獨立審判,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各自獨立,沒有相互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