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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臺北市政府1999檢舉有牌廢棄機車,十個月後機車還是停在原地.

一等良民 wrote:
而不是承辦的警員回信說,看起來不像是廢棄車就結案了,
真正去除報廢車才是徹底解決的方法,不然報廢車還是會一直停在原地.(恕刪)


因為員警也怕惹火上身,誰知道那車的車主是甚身份地位,若是大學長的車還要自掏腰包付費去贖回土下跪親自登門道歉、前民代的老爸的車、委員去世兒子的遺物、射擊教練老婆的買菜車……下次射擊評分直接零鴨蛋嗎

……況且爆肥車拍賣後,還是肥到那些交通對的場官寇袋,風險都菜逼叭基層警員擔、肥肉熱湯都嘛是資深學長喝光拿光
naposin wrote:
車主有反應, 不是有(恕刪)


我相信負責的警員有依規定通知車主,
車主也回覆,他的車還要使用,不想報廢.

問題是它就是十個月都沒有動過,
台灣就是不繳稅不驗車的車輛放在路上也不會怎樣.

沒有要使用的機車就吧它報廢處理吧,
吧空間還給用路人也是功德一件.
Ye-Kin-233 wrote:
因為員警也怕惹火上身(恕刪)


我真心認為
路上的報廢車該負責的是國稅局,監理所和環保署,不是警察的責任.

假設國稅局監理所對不依法繳稅不依法驗車的車主都開出罰單,
而且認真的執行罰單催討,強制執行.
對員警來說,只是協助最後的強制執行.

我不知道一開始為什麼會叫一線員警去處理報廢車,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可能是當時的警政署長比較軟,現任的警政署長應該硬起來,不應該管的就不要管.

這應該是地方"監理所"管理出了問題,
監查院糾正交通部多次了,但是監理所一句太忙了,沒有人力處理,
一拖又好幾年過去了.
監理所到今天還不知道嗎?車輛越少越好管理嗎?
以後規定買車不管機車汽車都要有車位,就不會有你這種問題了,你也不會抱怨沒車位,因為自己就有車位
芭樂068 wrote:
以後規定買車不管機車(恕刪)

我也覺得應該強制規定買車要有車位...
一台一個位置,
才不會有現在亂象。
就是因為持有成本太低了,所以才會這樣長年原地丟著都不動,放任呈現破損狀態不維修,落葉滿車不打掃

台灣應該先恢復徵收150cc以下機車牌照稅,肯定可以減少一些永遠沒在動的車
芭樂068 wrote:
以後規定買車不管機車(恕刪)


台北市政府已經一點一點,一天一天,慢慢的慢慢的,
在銷滅路上的免費停車位了,
目標就是學日本,路是路,車位是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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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下台後 又變回原狀了

2021-06-26 23:00
ra1xp wrote:
我也覺得應該強制規定(恕刪)


買新車要有車位,
那已經在路上的車???
希望政府能夠早日想通,
早清晚清都要清,
早些清除路上的報廢車,
也是政績的一種,
現在的政府就是沒有一種態度,
違法不繳燃料稅牌照稅,不依法驗車的車主你也沒有做為,
就像老大被人當場嗆聲後沒有做為,人人都瞧不起.
cinnamon coffee wrote:
就是因為持有成本太低(恕刪)


沒辦法別的政府想的是如何做才是正確的,
我們的政府想的是如何做下一次才會再選上.
法規就都半套
只要沒報廢就可以合法停放路邊
而且就算他報廢了
他也要是一台完整的車輛才能處理
不然也只能算廢鐵或是零件車,一樣也不會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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