宙王 wrote:另外北高行表示,雖然檢舉魔人拒絕接受訪談,法院仍得依職權進行強制調查!這意味可以強制請魔人出庭嗎?? 法院要「強制」誰出庭都可以啊!只是要給證人車馬費,是否真的有必要?對於檢舉魔人違規這種小事....,若簡易庭一開始就強制檢舉魔人出庭,恐怕也會被罵沒必要!所以一開始簡易庭就只「邀請」檢舉魔人,還沒有用盡手段,而檢舉魔人可拒絕不出庭,簡易庭法官就以看得到的證據做出撤銷罰單判決。但因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簡易庭撤銷罰單不服,上訴到二審後發回更審,代表簡易庭必須以二審裁判強制檢舉魔人出庭。簡易庭原本只想撤銷罰單就算了,放過檢舉魔人自身違規!是台北市裁決所上訴到二審+二審法官要求檢舉魔人強制出庭,不是簡易庭要求的喔!這樣,簡易庭就不會被罵濫用職權強制檢舉魔人出庭了!若因簡易庭強制檢舉魔人出庭,法院認證檢舉魔人違規後,可能台北市政府又可多收到一張檢舉魔人的罰單?當然,檢舉魔人也可講自己沒違規,也可能沒法對檢舉魔人開出罰單。當發現市政府也可能「依檢舉人的證據對檢舉人開罰」後,敢檢舉的人就越來越少。不管怎樣,台北市政府都可賺到罰單,少點檢舉也可少點事做…而「行政助手」應該是像拖吊車、義警、義交、義消…。要有警察在旁邊或有證的才能叫行政助手,檢舉魔人並不算行政助手,就只是路人甲所提供的證據。警察收到證據,要先判斷證據是真是假?是否違反警方蒐證程序?才能做進一步處置。檢舉魔人要成為「行政助手」也不是不行,先接受合法的訓練,再簽約或弄到什麼證,就可以變成法律上的「行政助手」了!
billmills2001 wrote:請問你是違規魔人嗎?被檢舉達人檢舉就認了就好,下次不要再違規就好,對你對大家的交通安全都好,發這種文真無聊。 其實大家都是違規魔人,只是看有沒有人盯著你檢舉違規…行人未走斑馬線,違規!自行車騎在騎樓、人行道,違規!自行車騎在斑馬線,違規!24小時盯著你,就算你沒開車騎車上路,照樣可以被檢舉!這還只是交通規則的部分…騎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違規!騎不到3秒鐘就轉這個巷,3秒再轉另個巷,9秒轉另個巷……,記得全都要打方向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