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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院認為檢舉魔人非行政助手!

A辣愛怕跑 wrote:
2017年我與本網站(恕刪)


挖!

縮王又被.......

其實縮王可以以身試法(告到檢舉人出庭)再來貼文,這樣相對比較有說服力,才不會複製貼上一些文被打槍
kazamisa wrote:
啊,辛苦了躲在後面很(恕刪)


彼此彼此,五十步笑百步
kazamisa wrote:
...躲在後面很悶,都看不到太陽...(恕刪)


對啊,今天還下著毛毛雨,看不到太陽
ryan00014875 wrote:
彼此彼此,五十步笑百...(恕刪)


沒啊,你就出來跟我見面嘛

怎麼,會把毛嚇掉?

連車牌都公佈給你了,我還會怕?
宙王 wrote:
另外北高行表示,雖然檢舉魔人拒絕接受訪談,法院仍得依職權進行強制調查!這意味可以強制請魔人出庭嗎??

法院要「強制」誰出庭都可以啊!只是要給證人車馬費,是否真的有必要?

對於檢舉魔人違規這種小事....,若簡易庭一開始就強制檢舉魔人出庭,恐怕也會被罵沒必要!

所以一開始簡易庭就只「邀請」檢舉魔人,還沒有用盡手段,而檢舉魔人可拒絕不出庭,簡易庭法官就以看得到的證據做出撤銷罰單判決。
但因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簡易庭撤銷罰單不服,上訴到二審後發回更審,代表簡易庭必須以二審裁判強制檢舉魔人出庭。

簡易庭原本只想撤銷罰單就算了,放過檢舉魔人自身違規!
是台北市裁決所上訴到二審+二審法官要求檢舉魔人強制出庭,不是簡易庭要求的喔!
這樣,簡易庭就不會被罵濫用職權強制檢舉魔人出庭了!

若因簡易庭強制檢舉魔人出庭,法院認證檢舉魔人違規後,可能台北市政府又可多收到一張檢舉魔人的罰單?
當然,檢舉魔人也可講自己沒違規,也可能沒法對檢舉魔人開出罰單。

當發現市政府也可能「依檢舉人的證據對檢舉人開罰」後,敢檢舉的人就越來越少。不管怎樣,台北市政府都可賺到罰單,少點檢舉也可少點事做…




而「行政助手」應該是像拖吊車、義警、義交、義消…。要有警察在旁邊或有證的才能叫行政助手,

檢舉魔人並不算行政助手,就只是路人甲所提供的證據。警察收到證據,要先判斷證據是真是假?是否違反警方蒐證程序?才能做進一步處置。

檢舉魔人要成為「行政助手」也不是不行,先接受合法的訓練,再簽約或弄到什麼證,就可以變成法律上的「行政助手」了!
還是那句話,把罰單撕掉呀…
billmills2001 wrote:
請問你是違規魔人嗎?

被檢舉達人檢舉就認了就好,下次不要再違規就好,對你對大家的交通安全都好,發這種文真無聊。

其實大家都是違規魔人,只是看有沒有人盯著你檢舉違規…

行人未走斑馬線,違規!
自行車騎在騎樓、人行道,違規!
自行車騎在斑馬線,違規!

24小時盯著你,就算你沒開車騎車上路,照樣可以被檢舉!這還只是交通規則的部分…


騎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違規!
騎不到3秒鐘就轉這個巷,3秒再轉另個巷,9秒轉另個巷……,記得全都要打方向燈喔!

ryan00014875 wrote:
挖!縮王又被....(恕刪)

我沒被檢舉欸!怎麼辦?你又不爭氣檢舉不到我
billmills2001 wrote:
請問你是違規魔人嗎?(恕刪)

台鐵關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屁事??胡扯
宙王 wrote:
我沒被檢舉欸!怎麼辦(恕刪)


那是你家的事啊,關我屁事

繼續你的紅線停車掀後箱蓋,遮前車牌,也是你的事啊,關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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