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超過3分鐘才有辦法成功檢舉臨停,否則我早檢舉一堆自私的人了...臨時停車有三要素:車輛須保持發動狀態(可立即行駛)駕駛人坐於駕駛座上(可隨時因應突發狀況駛離) 提放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 以上這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一項不滿足就視為停車狀態喔!即使駕駛人站在車子旁邊,因為已離開駕駛座,仍舊視為停車狀態。他只要超過3分鐘就已違規,不是人在車子就可以待很久就不算臨停!
Alex10/09 wrote:請問這段影片有機會檢舉成立嗎?? 樓主應該耐心等待,全程錄影後去檢舉...不然自己也違規跨越雙黃線....若檢舉不知道兩者違規都會被舉發? 還是?我N年前開車停公園旁的機車停車格....下車買消夜被汽車從後追撞....後來肇事車輛逃逸,但是對方留塊車牌在我車底下那人應該是酒駕,不過那時抓酒駕還不盛行...交通大隊說我要告他的話,要先開我一張違規停車...
Hermitissimo wrote:所以...我的疑問是到底類似這種情況是否適合檢舉!?有沒有網兄成功檢舉的案例經驗可以提供指導建議?感謝! 檢舉過類似的, (車停在路中間, 踩著煞車不走)警方以第60條第2項第03款舉發
jackal1011 wrote:我第一次看到將心比心是這樣的用法...不知道是不是反諷,每個人都像你這樣的想法就天下大亂了自己不遵守規則還要人家體諒你... 不是說了嗎?有誰開車會找好停車位不違停再下車去路邊小店買東西?你如果一樣做不到當然就要"將心比心"我都不敢講我100%做得到了騎車都不一定辦得到又何況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