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eadxp wrote: 由於當時(去年8月)檢視錄影帶時,...(恕刪)你,警察,檢察官,看過影帶也對現場圖沒異議,那麼,
刮地痕從路肩內開始,代表撞擊在更前一些些,也在路肩,所以A車提早右轉行為,而不是在路肩結束後始行右轉,這樣對嗎?
如果是這樣,代表B車切進路肩要超越A車瞬間A車也切進路肩開始右轉,
我覺得裁定各半責任算是合理的,但違規事項該是,
A車~道交條例 (7-2條2-2 或 45條1-13 ) (42條)
B車~道交條例 (7-2條2-2 或 45條1-13 ),如果你看的影帶,B車在進入路肩未顯示燈光,也違反 (42條)。
如果你確定你在路肩結束後才開始右轉,那記得根據錄影帶主張現場圖有錯,肇事責任應該可以大幅減少甚至到無。至於未打方向燈,我覺得與肇事原因無關,因為A車已在最邊邊行駛了。
信賴原則A車就不必提了,未打方向燈,即使與肇事原因無關(我認為),但這個原因,A車就無法主張信賴原則了。
看來,A車有附載乘客該是比較優勢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