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人行道+網狀線+停止線行人與機車車禍的肇責?

機車全責?代表行人根本不用遵守交通法規了嘛
再PO一例行人綠燈過馬路的打臉:

是本件XXX車輛撞及XXXX之位置,在行人穿越道北側約1 公尺之路口內之事實,亦可認定,顯見XXXX在通過設有行人穿越道處,確有未依規定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之過失,亦可認定。

綜上,本院審酌XXXX通過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馬路,本有絕對之路權,然於無不能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阻礙之情形下未行走於行人穿越道而有過失
David-Kuo wrote:
請問這個路口,這兩個阿姨過馬路的位置
人行道在右邊,中間是網狀線,停止線在左側
倘若他們被機車撞了,這肇責怎麼區分?
PS,號誌燈無作用

David-Kuo wrote:
現實狀況
被撞的是一個12歲的孩子,過馬路前有看左方無來車(監視影片有確實拍到)
走了三秒後被機車撞到(有影片佐證),腦出血開顱手術人差點走了
住院半個多月,故家長提起過失重傷害告訴
該機車是從停止線急煞翻轉撞到人
從煞車線起算,機車撞到人合計滑行25公尺才停止
機車車主肋骨骨折住院三天離院,然後對小孩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因為主張小孩沒有走在斑馬線上

橋旁道路筆直,但尾段有個微右彎
遠方車輛無法直接看到前方右彎後有行人穿越道
行人往左看的視野也無法一眼看到遠方是否車輛接近
所以在穿越道前方已經設有自行車與行人穿越道警示牌

感覺機車可能要全責了



劉奕兒612 wrote:
機車全責?代表行人根本不用遵守交通法規了嘛
再PO一例行人綠燈過馬路的打臉:

是本件XXX車輛撞及XXXX之位置,在行人穿越道北側約1 公尺之路口內之事實,亦可認定,顯見XXXX在通過設有行人穿越道處,確有未依規定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之過失,亦可認定。

綜上,本院審酌XXXX通過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馬路,本有絕對之路權,然於無不能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阻礙之情形下未行走於行人穿越道而有過失

你提例這例子不錯,感謝助攻

「無不能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阻礙之情形下」
那人行道是走向分隔島的死路,
所以走在旁邊的黃網區位置走上那坡道是「合理可行走之範圍」。

樓主說敘,稱有影片為證。如屬實, 機車一定全責
行人已行走三秒、機車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行人、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你知道現場有多少號誌、告示、標線,都是以禮讓行人為優先嗎?
撞擊翻轉且滑行25公尺??這個小巷,是騎多快?才可以把小孩撞到快往生?
jason 567 wrote:
北側?
如果本案,也是走在北側的話,那的確很怪,也不符之後要走路線

但本案,撞擊位置在人行道南側,與停止線中間,
那個黃網區位置是走上那坡道合理的行走範圍。

樓主說敘,稱有影片為證。如屬實, 機車一定全責
行人已行走三秒、機車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行人、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撞擊翻轉且滑行25公尺??這個小巷,是騎多快?才可以把小孩撞到快往生?

老兄
在哪一側是重點嗎?
更不用說樓主PO的 撞擊位置也是北側...
你以為上面就是北側啊?

我還沒看過行人未走行穿道發生車禍 行人完全無責的
你可以PO來看看嗎?

你講的那些只會影響肇責比例 不可能無責的
jason 567 wrote:
你提例這例子不錯,感謝助攻

「無不能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阻礙之情形下」
那人行道是走向分隔島的死路,
所以走在旁邊的黃網區位置走上那坡道是「合理可行走之範圍」。

樓主說敘,稱有影片為證。如屬實, 機車一定全責
行人已行走三秒、機車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行人、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你知道現場有多少號誌、告示、標線,都是以禮讓行人為優先嗎?
撞擊翻轉且滑行25公尺??這個小巷,是騎多快?才可以把小孩撞到快往生?

不要再對寶彈琴啦...
寶不會知道自己是寶,
一切告示牌都是假的看不到啦,
網友PO的資料都是假的看不到啦,
封鎖是耳根清靜最快的方法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jason 567 wrote:
你提例這例子不錯,感謝助攻

「無不能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之阻礙之情形下」
那人行道是走向分隔島的死路,
所以走在旁邊的黃網區位置走上那坡道是「合理可行走之範圍」。

你嘛幫幫忙 行穿道至少有一半是接牽引道 哪來的死路完全不能走?
樓主1F的圖看清楚好嗎?
5D3 wrote:
不要再對寶彈琴啦...
寶不會知道自己是寶,
一切告示牌都是假的看不到啦,
封鎖是耳根清靜最快的方法


現場人行道、當心行人警告牌、慢、停止線 。都在提示汽機車需注意慢行

只要機車未減速慢行,並隨時可煞停在停止線前,且需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發生事故,很難不全責。

小孩單純過馬路,且在適當的範圍內,已行走三秒了,應無過失傷害的問題
機車那的傷害根本是自己速度過快急煞翻滾造成
檢查官那應該就不起訴了。不然是想被法官罵呀?

那麼機車那邊被起訴幾乎是確定吧
jason 567 wrote:
現場人行道、當心行人警告牌、慢、停止線 。都在提示汽機車需注意慢行

只要機車未減速慢行,並隨時可煞停在停止線前,且需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發生事故,很難不全責。

小孩單純過馬路,且在適當的範圍內,已行走三秒了,應無過失傷害的問題
機車那的傷害根本是自己速度過快急煞翻滾造成
檢查官那應該就不起訴了。不然是想被法官罵呀?

那麼機車那邊被起訴幾乎是確定吧

這例子很容易知道結果啊,
可以隨便去網路查法規或判例,
"重傷害"是非常嚴重的罪(3倍),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是能輕易和解的,
所以機車車主會很頭痛,
再加上一堆告示牌......
不要以為提告檢察官就會起訴,
兩相比較下來,不是寶的都很清楚結果....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這案子行人就算有責,也頂多一成而已,
換算賠償金額騎士一樣要賠到脫褲子.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