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etin wrote:
cyt7241208 wrote:
而且70歲了
駕照還有用???
通常會取消
要重考了
建議你去查查看到底要幾歲才能考?
別唬人。
很久以前駕照要定期換會有 “有效期限”
有陣子改為不用換照了
所以有效期限會改為 '********"
無限的意思,我的駕照就是這樣的
後來因為年紀大的常常出狀況
(樓主的親友70歲了)
又改為有效期限是65的樣子
所以現在拿到的駕照期限會是到65歲
像我拿到的是 ********通常沒事就沒事
超過年紀限制的(好像是65歲)
一出狀況開罰單之類的
馬上就被取消了
(我親人80歲就是這狀況)
想要有駕照
必須去體檢
想也知道體檢根本就過不了
就沒去
樓主的親友70歲了
駕照或許是******
但這次事件後一定會被取消的
65歲後駕照覺得要年年體檢才能開
年紀大了
每個人的狀況真的差異很大
秉呈 wrote:
車禍處理注意要項:1...(恕刪)
感謝大家的建議。
在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這位老婦人已經一五一十的告訴他,確實是有撞到,所以肯定是無法說沒撞到。
這是一個老實巴拉的人,不斷的問說他會不會留下前科,當警察說這是公訴罪,一定會上法院被告,她嚇的當埸就語無倫次,連走路都出現問題了。
他想打電話問對方要多少錢,想私了,衹要不上法院多少錢他都願意付,我堅持跟他說絕對不可以,這擺明是一個勒索的行為,如果當時騎摩托車的是一個黑道大哥,下車就一副要打人的樣子,那這位uber司機還敢大聲小聲嗎?
所以說勒索是看對象的,衹是我覺得盜亦有道,呵,我的意思不是說應該去勒索那些開豪車的人啦。
這個事件處理搞不好還得拖個幾個月,衹能三不五十的就勸我這位親戚。
zuzu2008 wrote:
感謝大家的建議。在警(恕刪)
以下提供參考:
http://www.epochtimes.com.tw/n336464/%E8%82%87%E9%80%83%E5%88%91%E8%B2%AC%E4%B8%80%E5%BE%8B1%E5%B9%B4%E4%BB%A5%E4%B8%8A%E9%81%95%E6%86%B2-%E6%B3%95%E5%8B%99%E9%83%A8%E4%BF%AE%E6%AD%A3-%E8%BC%95%E5%BE%AE%E8%80%85%E5%8F%AF%E7%BD%B0%E9%87%91.html
肇逃刑責一律1年以上違憲 法務部修正:輕微者可罰金
更新: 2021年02月25日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刑法》185條中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最輕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刑度不分情節輕重一律1年起跳,且「肇事」定義不清,經大法官777號解釋宣告違憲。對此,法務部20日預告,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及情節輕微可處罰金50萬元。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19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指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中有關肇事致人死傷逃逸部分,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且「肇事」的文義也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因此宣告違憲部分在2年後失效,並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予以修正。
為此,法務部20日在網站上預告《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新增一項「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什麼情況屬於「情節輕微」?法務部也說明,若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必要急需就醫;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隨即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其他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的相似後續行為者,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愛睏的小豹貓 wrote:
都沒人陪她去嗎?沒有(恕刪)
有啊。是我陪他去警局做筆錄的。
警察表示對方說他自已有受傷,建議打電話問候一下,但警察也好心提醒任何賠償什麼的都不要談。
對方很很簡短的提了上述要求償的那幾項,但都沒提金額,最後一句就是沒誠意就法院見。
年輕的警察在旁一直示意不要再講了,老婦人已語無論次了,我接過電話,跟對方說我是她姪子,就以後再連絡,草草的結束通話。
我的心得是碰上這種事真的很煩心,浪費警察時間,以後還要浪費法院資源,爭了半天頂多就是賠個幾萬元。
同樣的心力,時間,多跑些uber也有了,我去炒個股票也可賺到(呵呵,看來不一定,今天大趺)。
總之,就是為什麼總浪費時間在沒意義的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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