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對於道路的定義,除了你我熟知的公路街道之外,包含騎樓、走廊等供公眾通行的地方,都屬於道路;同條例第12條,要是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汽車得當場移置保管並扣繳牌照。 備註留下參考
dunhilldun5168 wrote:自行駛離,只能給警察...(恕刪) 所以牌掛回去開走就好了?沒掛車牌不用罰?車牌掛上去在警察面前開在騎樓上也不用罰?車牌掛上去開車門視同臨停55條不用罰?遇刁民不強制執法就算還請大隊長來解釋法條?那大家都拔車牌停車就好,三重員警根本鼓勵違停,也難怪三重人在台灣普羅大眾的評價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