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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拔大牌違停三重騎樓!車主:它是物品不能拖分隊長2法條打臉

題外話~ 被違停的這家車行(三葉)

好像是 變態阿筌倒車後去補貼車膜的那一家
曉得 wrote: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對於道路的定義,除了你我熟知的公路街道之外,包含騎樓、走廊等供公眾通行的地方,都屬於道路;同條例第12條,要是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汽車得當場移置保管並扣繳牌照。

備註留下參考
沒有車牌的車還算車嗎?
那……沒有身份證的人還是人嗎?
"白色雙B 1A + 貼黑到不行的玻璃"
車主是這種真的一點都不意外......
dunhilldun5168 wrote:
自行駛離,只能給警察...(恕刪)

所以牌掛回去開走就好了?沒掛車牌不用罰?車牌掛上去在警察面前開在騎樓上也不用罰?車牌掛上去開車門視同臨停55條不用罰?
遇刁民不強制執法就算還請大隊長來解釋法條?那大家都拔車牌停車就好,三重員警根本鼓勵違停,也難怪三重人在台灣普羅大眾的評價如此…
如果連罰單都沒開,就駛離,
警察真的有辱職
喇叭熊 wrote:
還讓他駛離呀? 他一開車就應該先開一張人行道違規行車
光華商場外面人行道警察就常常在開二輪的這條...


可以像新北市長信箱檢舉嗎
愈來愈多人不懂裝懂, 司法人員愈來愈難做
沒有叫議員到場關心哦
刁民不是最愛來這一套
曉得 wrote:
BMW拔大牌違停三重(恕刪)


丟死人了 還開BMW
政府也真無能 這起碼要罰個幾千吧
就這樣讓車主 把車開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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