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精狩獵者 wrote:
以下是檢察署網站,有關簽約的效力說明。
內容提到,不是所有簽約,都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明確提到法律獲利是不需要,所以他哥哥要替他出面還錢,跟他一起去簽約,在法律上確實是獲利。
『獲利』是指當事人,代理人屬當事人同一側,所以本案除非是對方要賠他們錢,那才叫『獲利』
不然當事人是要賠錢的,即便由任何人代出,都一樣是賠的哦
-
你對於身份對照的關係真的要再加強,不然以後遇到類似事情,恐怕都會簽下錯誤契約了…
-
另外再補充一下,該項法條中的『獲利』通常是指『純粹』的利益才算,如果是損害賠償(對方賠錢)之類的,往往不會被列進這種『純粹』,這時還有得吵了…
(例如你要送你未成年的朋友一輛車,在沒有要求他作任何事情的情況下,這可以說是他的『純粹獲利』,不需經過法定監護人同意與否,他們也無權干涉,但若你同時要求他達成某些事情才能獲得車子,哪怕再小的事情,也都不『純粹』了,於是法定監護人就可以出面來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