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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速開到163被罰2萬4 他怒拆測速器丟河裡判6月

chengjer wrote:
都說沒收入了,賠多賠少有差嗎?用老百姓的稅金修吧.

先用稅金修
但那個費用不是應該要算在他頭上嗎
我就是好奇那測速器公家採購價多少
南勢溪的天空 wrote:
只能牽制他兩年 若兩年內再犯罪 任何一種罪刑
都會新仇舊恨連本帶利的抓去關好關滿

【釋字796號】假釋後犯輕罪「一律回籠」部分違憲 大法官:違法比例原則
上報快訊/黃怡潔 2020年11月06日 18:50:00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出獄再犯罪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應撤銷假釋服完殘刑」,宣告此法違反比例等原則、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規定受假釋人出獄後再犯罪,不論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其假釋;聲請釋憲共有6名當事人,假釋期間時,犯下酒駕、兒少條例、強制性交、傷害、肇事逃逸等,遭判有期徒刑;因當事人曾被判無期徒刑,若依造刑法第78條第一項還須回籠服完殘刑,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若受假釋者因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個月已下有期徒刑,導致其需再入獄執行殘刑,就目的上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的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即日失效。

大法官強調,若受假釋人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即日起,假釋審查委員會應依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撤銷假釋;檢察官如果已收案,也要依本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執行撤銷假釋。

大法官表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法務部早已提出修正案,改為受假釋人出獄後,若再度犯罪,被判6月以下徒刑,「得」撤銷其假釋,意義與796號解釋相同。但還是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法條文義「太過明確」,難讓法院有裁量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則疑慮。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如果於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是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該更犯之罪,或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是否應變更原受的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應再個案審酌,不應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即一律撤銷假釋。

林輝煌說,本號解釋只針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亦應一律撤銷假釋」部分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因此,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非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屬「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範疇。
開到160.....拜託不要出來害人...滑一下 就登出了, 自己登出就算了 不要牽拖到別人....
速限60,可以開到163?
莫論此人技術、不評駕駛公民素質、不提路況,這輛交通工具真的不簡單?!?
榔頭?真的跟不上這輛車!
超速100又不能當神經病
神經病撞死人,可教化!
有著一般人沒有的勇氣
麻煩不要再出來害人了,這樣開法早晚會出事
可能要罰24萬 才會乖
那個路段路很寬又直,限速50~60,測速相機又多,一不小心還真的會被拍,不過開到160真的是有點扯,我在高速公路上都沒開過160...
曉得 wrote:
車速開到163被罰2(恕刪)


看來01的違魔沒一個比他有種的

被拍只會哭餓政府搶錢,不然就是道路設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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