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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內線行速96公里吞罰單車主不解問可以申訴嗎

JasonStock wrote:
我都沒在定速, 車流(恕刪)


我也是~
正常日間~在高速公路or快速道路上面~
車流多快~我們就開多快~

時速表~連看都不用看~
絕對不會超速~

內線沒車~那就不要去內線~
內線車不少~那要去占用內線~無所謂~
也不會被人檢舉龜速~
省心~省事~省錢~

飆車的~鑽來鑽去的~前面空空~龜在內線的~
時速表~記得每隔5秒要看一次~
看來是姓施,這種人早該被罰了…
建議 林口的爬坡 要多抓幾個

那裡特多占用內線 開不到90
內車道真的很常遇到龜速車,重點是閃大燈或按喇叭前車也不會鳥你,我猜前車主一定是瞎子加耳聾,請大家要體諒這種人
罰的好
愛龜速又愛龜在內線上
被罰剛好而已~
有一種駕駛人一上高速公路一直切切切,直接佔住內線,車多跟著走,沒車就看他自己一台車在內線行駛。
該罰,應該多舉發前方無車而低速佔用內線車道的車。
很多人都有內線車道可以用最高速限合法長期佔用的曲解,問題是前提必須是不妨礙超車道的功能,正義魔人會說超車道不是超速道,所以內線車行駛在最高速限就不會有妨礙超車道的功能(因為後車不能超速超車),但車錶有多少是低於實際車速的? 誰可以保證他是一直維持在90/100/110時速在內車道的?89/99/109, 91/101/111都是違規的喔,正義魔人要不要試試不會違規?
太好了,原來有在罰啊

時速最好要看GPS時速,看要裝一個GPS時速的抬頭顯示器,
或是用手機裝神盾app
不然就要自己心中默算快樂錶時速+5公里
南無水蜜桃 wrote:
違規事項『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依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限速110公里,行速96公里。』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依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這個『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 的 說法是有問題的

法規只有 "最高速限" 法規根本沒有寫 什麼"最高速度"?

速限 是那面標誌 ! 根本不是用路人的速度 !
依法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 ?
依規定行駛車道 → 高管規則 分配/指定/排序 那一台車去那一個車道?
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 和"速度"有關的只有 "外側車道"
根本不包括 "中線車道" 和 "內側車道"
依法 , 誰能使用 "中線車道" 和 "內側車道" ?
高管規則8-1-1 只說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根本沒說 多少公里( 80km) 以上就衝進中線 ? ←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法規只說
高管規則8-1-1 及 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三車道路段)/內側(二車道路段)車道)超越前車。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相對車速) ,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內側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110km同樣能行駛外側車道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 指定多少公里( 80km) 以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只規定 80km以下
依法 , 不超越任何車, 多少公里(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結果 , 法律規定的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都不看 ? 卻跑去看 無設置者,才看的"但書"規定 ?
就算依照 "但書" , 也是 "最高速限" 標誌 , 而非什麼 用路人的 "最高速度" ?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 ?
若是中線車道 , 只和 "超越前車" 有關
若是內側車道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高速公路 "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根本沒有什麼標誌 是 規定之"最高速度" 行駛內側車道 ?
因此 依規定 ,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 之路權 為超車 !
超車 是相對車速 , 是比右邊車道快的車速 , 無關 什麼 最高速度 ?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依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是不存在的 !
法規只說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依照法規 ,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為原則
法律不可能在相同時間內 ,同時指定兩台車 ,使用同一路段車道空間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而"最高速限"依法 , 為無條件遵守義務 !←不是車道使用權利 !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 就是超車"使用的車道, 法規沒有其它"車道"的說法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車使用 ,非超車讓離 ! 並非什麼『最高速限專用』能佔了不離開 ?

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
並沒有拿 "依速限行駛"(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但書為特別規定, 特別規定不宜過寬 , 故應限縮解釋,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高管規則5)!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法條在"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依規定是 那一種速限 ? "速限"法規有二條 ! 是最高速限(8-1-3但書)? 還是(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但書 限縮解釋, 以明文規定為限 ! 根本 禁止倒推解釋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只是因為 堵塞(無55m車距) ? 不堵塞(有55m車距) 而改變"速限", 有不同的"速限" !
但書 並沒有改變內側車道 "路權 " (使用權利)!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源頭這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出錯了!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又寫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不是去看"無設置者"的規定
就算是無設置者的規定,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這是『違反速限』的問題!"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違反者是處罰"違反速限"!
在超車道上"違反速限",若屬於低於最高速限,必然同時"相對速度"慢於中線車道, 則違反超車道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但書 ○○ 狀況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條件) →●●速限(最高速限110km/h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高管規則6 : 110km保持55m車距, 即每公里16車)
並不是把條文倒過來講(但書禁止倒推), 以為"最高速度"就能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這種法規!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未"遵守義務"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乃無條件遵守, 根本不會因為遵守"速限"義務? 而得到什麼"使用權利"(路權) ?

法律位階較低的法規命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把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依速限行駛"! 錯誤解釋為只要”最高速度”就能行駛?就取得路權??,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用真名 wrote:
我覺得可以申訴喔!
速限只有110公里,
被拍96公里,
可能當時車子的時速表已經100公里了。
如果是小貨車說不定已經10X公里了。
申訴應該會過。
只是...小貨車不要待在內車道就沒事了。


申訴是國民的權利 , 當然可以申訴
但是依法
路權是 "超車" ! 超車才能使用內側車道 , 無關 "速限" !
高管規則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側車道 , 得以行駛 中線車道 , 得以行駛 外側車道 , 得以行駛 所有車道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 是無法區分車道的
依法 ,高管規則6 , 能夠 110km必然有安全55m車距(指每公里不超過16台車) ,有安全車距依法是回到原車道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所以,能 110km →有55m車距→須駛回原行路線 , 這三者是 綁在一起的
能 110km , 代表有55m安全車距 , 法規要求回到中線車道
中線車道 都能110km , 96km並不能超過110km ? 這必然不是超車 , 因此沒有路權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就算依照但書 還是不符合的
最高速限行駛 , "最高速限"標誌上明明寫 110km , "依速限行駛" ! 以96km行駛如何適用 110km 行駛的要求 ? 這怎麼會是"依最高速限行駛"?
除非證明前方只有48m(即18車/每公里)的車距 , 受迫 車速只能是 96km/h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第 11 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必須是 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此種低於"最高速限110km" 達14km 的 96km ? 是無法 免予舉發? 此依法無據 !
測速96,一般汽車錶速可能已經是103~105了.開110有時候油門鬆一下.2秒鐘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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