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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怒了:惡意逼車太可惡是全民公敵、要提高罰則

使用那一台車逼車..就拿來拍賣充公..
狼0223 wrote:
林佳龍怒了:惡意逼車太可惡是全民公敵、要提高罰則

不先"教" 遵重它人的"路權" 嗎 ?
罰則 有用嗎 ?

《荀子·富國》: 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
《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有教"路權"嗎? 考筆試 路考 都有 "考" 遵重它人的"路權" 嗎 ?
知道 道路是 公用 "公家用" 的嗎 ?
雖然 ,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

顯然 , 交通要容納所有車可以共用道路, 一起通行 , 這就是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當然必須 限制"範圍" , 而不能放任 單一各別車輛 隨意"趴趴走" 去引發 "車流擾動" 。

道路空間有限 , 要讓所有的車 都能使用車道 , 法律必須分配路權,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 這種事 , 是依據法律分配 !

所以 法律 必須 分配 /指定 /排序 → 在 包含數個車道Lane的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 , 該車 應該被法律指定去走那一個車道 ? 在這個車道上又享有多長範圍 的"車道路權" 。

道路必須容納許多車一起通行, 每台車都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不是任由用路人隨便行駛 ? 自行認定能走那裏?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 是別人的路權, 是 喪失路權 的。

原本的先行權(路權)次序, 是讓右邊車先行(vorfahrt : rechts vor links) , 但是有幹/支道"標誌"區分時,優於"右邊車先行"這條規則, 為 幹道優先, 再來若有燈光號誌 , 紅綠燈號誌優先於幹道標誌, 若有 警察指揮, 更優於 紅綠燈號誌 。
有教
路權(先行權)優位次序 : 規則 < "標誌" < 燈光號誌 < 警察指揮 嗎?

必先有通行權 , 被允許能進入這段道路的車, 才能參予"路權" 的分配
沒有通行權 , 自然沒有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號誌 是以第四空間 的"時間差" , 來隔開雙方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依法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白紙黑字 的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法律不可能在相同時間內 ,同時指定兩台車 ,使用同一路段車道空間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碰撞" 必然有一方違反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左側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被超的車)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總以為是 蠻荒時代 的先搶先贏 ?
只要車頭先卡位 ? 佔位子 ? 車頭卡進去 , 我就優先? 將 法律上的先行權(路權) 視同虛文 ?

在德國 , 嚴禁 右側超車
德國公路法 Straßenverkehrs-Ordnung (StVO; Highway code)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stvo/BJNR015650970.html#BJNR015650970BJNG000200314
I.
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5 StVO - Überholen 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錯誤的超車可以為輕罪,受到懲罰

刑法§ 315c StGB - Gefährdung des Straßenverkehrs 有"危險駕駛"的規定
而右側超車是可以解釋為符合§315C條第1款第2項)之
2. grob verkehrswidrig und rücksichtslos 刑法§315C條第1款第2款)
2. 嚴重違反法規和魯莽駕駛
它的b這一項
b) falsch überholt oder sonst bei Überholvorgängen falsch fährt,
b)以錯誤的超越或者錯誤的方式非法超車時,
右側超車是可以解釋為,"錯誤的超越或者錯誤的方式超車"
所以也可以是刑事罪行

這不只是違反 交通法規行政處罰 , 這必須以 "公共危險 " 法辦
雙起司 wrote:

這句話是你騎車的心...(恕刪)

我騎車也開車我不會主動逼人家車喔,安全靠別人這句話放在台灣道路?
政客就是政客

明知提高刑責才有效 硬凹成提高罰則 你覺得提高到幾千元,喜歡逼車的就不敢了嗎?

以後將從重罰600提高罰款至900元
謝謝大家
有什麼好怒的
不要沒事補班去製造連假
路上會有那麼多趕死隊嗎??
有心要出遊的自己自然會請假。
逼車逼對就沒事還會有人幫腔呢
這次水產行逼重機看多少人還在檢討重機

前幾個月南投還是哪裡一對外國旅客開車不是也被大車逼?
那時候全民幹翻那大車有誰在檢討那對外國旅客?

所以要逼車記得逼兩輪說不定加害者還能變受害者歐
現在才發現??我真的怒了
逼車和重大違規 判強制拘役或去上道安講習課
不得易科罰金
剝奪違規者的時間和人身自由
這樣才會痛 有效果
法令在那邊,不執行也沒用

像是違規停車如此明確的法條
不管罰金高低

沒開單開到大家會遵守
依然故我

如最近的禮讓行人?
秀做完了
人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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