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
很抱歉,凡舉車牌填錯(恕刪)
新北市大部分的交通隊,都會給予一次補正的機會。尤其是新店交通隊,他應該是全國最優秀的分隊。只要你舉發的事實不完整、不明確、資料誤填、附件不清楚,都會給你補正的機會。所以,在新店舉發交通違規是最讓人放心的,不用耽心自己的疏失,填錯資料而讓違規仔逃過一劫。
新店警還有更讚的地方,檢舉人根本不用去思考違規仔是違反哪一條交通規則。只要有違規事實,一律依法以最適當法條、最高罰款金額那一條來舉發。而且新店警在辦理案件的嚴謹度,完全是國道警察的等級,不會動不動就拿23條可勸導事項來不舉,更沒有短時間相同違規就以時間過近,甚麼比例原則,就放違規仔一馬。
新北市的檢舉系統還有一個冠全國的功能,就是案件回覆時,一定明確告知舉發的法條。如果發現承辦員警舉發法條有誤,就可以直接去電討論或寫信給市長,完全沒有模糊空間。例如,舉發併排停車,你就可以明確知道承辦員警是開56-2還是55-1-4。
新店警最讚。我說的是新店交通隊。
十、臨時停車:
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
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黃線 不是不可停,是必須保持隨時可離開狀態、且不得 超過三分鐘!!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行新聞 黃網線會被罰嗎?
華視新聞 "黃網線"勿占用 臨停.越線最高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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