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black jack wrote:您可以試試『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試試有檢舉過類似的情形已舉發 其實目的只是確認有無違規,加上想看看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品質如何,畢竟很少檢視影像。但是原片未能顯示明確的車輛資料,所以就作罷。大家還是路上小心。
cutiswang wrote:國道要到林口長庚,快(恕刪) 侵犯到它人的路權 , 侵入了 它車的安全車距 之內但是沒辦法 ,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任意侵入它人的"路權" 被視為正常分不清楚 , 何謂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路權) ? 何謂 遵守義務 (打方向燈) ?造成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路權來自法規法規有規定何時能利用那一個車道 ? 何時不能不是"叢林法則"車速快就衝進去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和 打方向燈 之義務不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法規根本沒說 , 打了 方向燈就能衝進去 ?反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同一車道 , 依法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回到原車道 , 並不能侵入到 超越的車 前方之 "安全車距"內打方向燈只是 "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能闖進去 或 "迫使前車讓道"?能不能進入同一車道 ? 使用那一段道路? 必須依據 路權路權來自於法規授權 , 法規規定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必須要繞過 "安全車距" 才能進入 , 不是打分向燈就衝進去該道路的某一車道 ,如果沒有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就算打了方向燈也 並不能硬擠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