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左轉道排除...檢舉人的車應該要走內側車道...他才是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XD"借用16樓的街景圖
布萊德雪特 wrote:樓主沒有行駛在機車道,是行駛在外車道你沒發現整串只有你說樓主是開在機車優先道嗎 如果該處路口是 3 對 3 的車道,外側也不是機慢車專用/優先超車道的話,那樓主就是中獎了啊~~從路口前的外側車道,變成過路口後的中間車道,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成立!
https://www.google.com.tw/maps/@22.3469299,120.6091219,230a,35y,1.03t/data=!3m1!1e3我想如果每個路口都這樣標應該沒意見了
gogotaiwan wrote:啥?檢舉者的左側車輛又不是在左轉道,為什麼要檢舉者過路口後要走內側車道? 在說啥?白色 Luxgen M7一開始就在內側左轉車道啊~~~至於檢舉者車輛過路口走內側,應算合理一來,也許走內側比較快,二來,這樣才能每輛違規的都拍好錄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