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ydoggy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自己看吧!順便說一下,條例內的汽車是包括機車,不要誤會四輪才叫汽車。 鬼扯 汽車什麼時候包括機車了 ? 照你這麼機車也可以上高速公路囉 ?
spume_bigold wrote:然後說車禍雙方都有責任 通常沒有只有一方錯的...(恕刪) 警察實在不應該說出這樣的話....什麼車禍雙方都有責任的..沒有只有一方的錯......就是這樣駕駛觀念才越來越差..出車禍也不願承認錯誤而要走裁決攤比例...本來沒責任的無辜受害者還要攤比例...
風花雪 wrote:https://news...(恕刪) 謝謝你的轉知但我還是覺得案例上還是稍有區別轉知案例是騎太邊 撞到路邊的車 想求償路邊的車我們是被駛出雙黃線的汽車撞 而且對方的車是打橫的兩者前因後果不同
勉勵 wrote:鬼扯 汽車什麼時候包...(恕刪)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機車不能上高速公路的原因還真的跟輪數無關,有興趣可以去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