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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46號

7413下士車長 wrote:
因為如果沒有第七條之...這個判決是沒有瑕疵的...(恕刪)


這個判決主文,在我看來是沒有瑕疵的+1。
其實7-2最有意義的是拿來討論新聞畫面是否可以被警方用來逕行舉發的問題
不過這就不在本案爭執的範圍內了
原來還有人相信台灣司法...
奇人奇文共享...
本案關鍵點在行政機關未進行上訴。

應該去函高雄區監理所要求說明為何不上訴,並舉出一堆其他判例,針對該判決書認法錯誤之處提出反駁。

如果該監理單位的回覆很扯,就把回函與判決送到監察院。(台灣目前的救濟程序只能到這裡而已)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恕刪)


看了其他地方的貼文串,這個還蠻好笑的。

iPhone帶你吃好料 http://www.foodspotting.com/10989-jenny
喬治奇摩 wrote:
本案關鍵點在行政機關未進行上訴。

應該去函高雄區監理所要求說明為何不上訴,並舉出一堆其他判例,針對該判決書認法錯誤之處提出反駁。

如果該監理單位的回覆很扯,就把回函與判決送到監察院。(台灣目前的救濟程序只能到這裡而已)(恕刪)


法院其實已經公開心證

提出上訴是多此一舉

應該走的行政程序其實不難補正......
PRIMIGI wrote:
趕快去告唷~告了也不...(恕刪)


幫你備份一下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判決書中竟然沒有上訴的判決... 這表示裁罰機關被判敗訴後也沒上訴....(恕刪)

查一下吧!~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上訴的,法院是大家的、是限量的、給有需要的、.....
不是給你濫訴愛告就告的

到底是奇文共欣賞還是奇人共欣賞
無良工程師 wrote:
個人覺得這段最扯
從事公益工作與違規事項並無相關性才對吧.......(恕刪)


明明是你斷章取義....最扯
判決前後文怎麼看都是在解釋原告沒有故意過失、沒有期待可能
不懂不要硬砲,會糗~
為什麼寫這種話?不是公然侮辱嗎?
網路雖然想講什麼就講什麼,但是基本的禮貌和家教還是要注意

PRIMIGI worte:
趕快去告唷~告了也不會改變你是人渣的事實唷
像樓主這樣護航酒駕的畜生實在不多見呢,
大概樓主的媽被狗幹才有辦法生出樓主這種貨色來吧,噗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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