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銘@@ wrote: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予以並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對於同種數罪一般不並罰,而以一罪論處;但如果以一罪論處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則宜實行並罰。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也最容易解決。...(恕刪)
這是四個不同時間點的不同犯罪行為,並不是一個犯罪行為;
所以個人看法,應不適用同種數罪、一罪論處。
1. 第一次撞上吳男時:過失傷害罪
2. 撞上後加速逃逸:肇事逃逸罪
3. 繞回來想把吳男撞死,被路人擋下:殺人未遂罪
4. 警察追捕時,意圖衝撞警察: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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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數罪併罰在中華民國刑法是第50~55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才是第69條
大哥.....您是哪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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