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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人「想回頭輾第2次」

以前大樹那邊還有砂石車撞孕婦 , 在大家面前又再倒車壓死 , 那才可惡
在台灣殺1 2個人事不會判死的
警方這12槍 為何不直接為民除害呀??
可惜了 這位人才
惡質到極點了,麻煩重判才能杜絕這種風氣!
殺破狼~丹 wrote:
普通過失重傷害罪:因...(恕刪)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予以並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對於同種數罪一般不並罰,而以一罪論處;但如果以一罪論處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則宜實行並罰。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也最容易解決。

試用角色 worte:
IN台灣

殺...(恕刪)

說是說出口了 但他一定辯解他主觀無故意 最後還是會跑到過失犯處罰去審判的
阿拉伯國家有一種以牙還牙的刑罰,看你是怎樣害人的,就用同樣的方式處罰.......
RX78NT12003 wrote:
高雄市16日上午發生...(恕刪)


這個社會腦袋有毛病的真的是越來越多
阿銘@@ wrote: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予以並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對於同種數罪一般不並罰,而以一罪論處;但如果以一罪論處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則宜實行並罰。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也最容易解決。...(恕刪)


這是四個不同時間點的不同犯罪行為,並不是一個犯罪行為;
所以個人看法,應不適用同種數罪、一罪論處。

1. 第一次撞上吳男時:過失傷害罪
2. 撞上後加速逃逸:肇事逃逸罪
3. 繞回來想把吳男撞死,被路人擋下:殺人未遂罪
4. 警察追捕時,意圖衝撞警察:妨害公務罪

==========

還有,數罪併罰在中華民國刑法是第50~55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才是第69條
大哥.....您是哪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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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都會有遇到意外的時候

不小心撞到他人而且似乎又很嚴重的時候
難保你不會也有乾脆二次輾死對方的心態
這確實是法令問題 死了比沒死要輕鬆多了
所以 法令到底保障好人還是保障壞人 我想這才是值得探討的

台灣的法律多數都是在那些無憂無慮的高官環境所製造出來的
這叫民主? 其實台灣才是亞洲最不民主的國家
拒買韓國貨,如果你還在哈韓就不要怪台灣經濟差,因為你就是罪魁禍首.
RX78NT12003 wrote:
高雄市16日上午發生...(恕刪)


感謝蔡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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