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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器檢舉適法性問題

Alleyn Chen wrote:
動詞是「記錄」;名詞...(恕刪)


講到證據取得的合法性,

基本上違規者如果向法官這樣提出,

正常的法官會要求違規者提出證據,

不是用講的,要有證據,

可是像錢法官這種奇怪亂判的法官,

判決書都有,

居然都不用拿出違法取得的證據就認同違規說辭,

錢法官判決違規勝訴,

但是高院全部廢除原判,

包含酒駕喔,

錢法官判很多起酒駕都是違規者勝訴,

那就希望酒駕者去撞死這種人的家人,

看看會不會無罪囉。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錢法官判決違規勝訴,

但是高院全部廢除原判,

大快人心,

還好法院不是他家開的,

還好還有人有權來打槍他。
遵守交通規則有很難嗎??
樓主這邏輯就等同警察下班沒穿制服就無權執法一樣。

我再提一個法官亂判的例子,被高院直接廢除原判。
(違規者多繳300+750元,理由前面幾樓已經有先進告知)

證明我不是唬爛,此非常笑人大牙的判決書是:(非錢法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73 號行政判決


本判決是違規者勝訴,但經過上訴後,原判決廢棄,須發回重審!
上訴之判決書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 交上 字 98 號
發回重審判決書也已經出爐:台北地院 105 年 交更(一) 字 5 號,判決違規者敗訴!

違規者(高速公路違規跨越槽化線,三重交流道)應該是看過被檢舉影片,

於是違規者就用自己的紀錄器,時間調成與違規時間一樣(當然是事後去錄影),

再走一次違規被檢舉的路線,

於是到法院,提出自己錄影的證據,

直接告訴法官說,檢舉者的影片造假,違規當天他的紀錄器錄影到的是.........
(違規者自己事後去錄影)

而法官腦袋不知在想什麼,

居然就判違規者勝訴,說違規者提出影片證明自己沒有違規之類,....

這樣也可以當法官?


此案件當然不會被埋沒,監理單位肯定上訴到高院,

高院當然不會認同這種法官的見解,

檢舉的影片與違規者自己提出的影片,旁邊通過的車輛+天色,完全不一樣,

這樣也能審判?

這就是樓主沒看過亂判的判決書,事後違規者卻多繳1050元的情況。
請問一下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沒有公家認證,時間也不知道準不準這樣的科學儀器能當舉發證據?
比較懷疑行車紀錄器的適法性。
andy2212 wrote:
請問一下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沒有公家認證,時間也不知道準不準這樣的科學儀器能當舉發證據?
比較懷疑行車紀錄器的適法性。
...(恕刪)


你能提出證據,證明檢舉人偽造時間戳記,歡迎向地檢署檢舉偽造文書


為了避免一些人拿這點來嘴,所以我現在的行車攝影機都有GPS的功能,也會藉由GPS信號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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