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yn Chen wrote:動詞是「記錄」;名詞...(恕刪) 講到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基本上違規者如果向法官這樣提出,正常的法官會要求違規者提出證據,不是用講的,要有證據,可是像錢法官這種奇怪亂判的法官,判決書都有,居然都不用拿出違法取得的證據就認同違規說辭,錢法官判決違規勝訴,但是高院全部廢除原判,包含酒駕喔,錢法官判很多起酒駕都是違規者勝訴,那就希望酒駕者去撞死這種人的家人,看看會不會無罪囉。
我再提一個法官亂判的例子,被高院直接廢除原判。(違規者多繳300+750元,理由前面幾樓已經有先進告知)證明我不是唬爛,此非常笑人大牙的判決書是:(非錢法官)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73 號行政判決本判決是違規者勝訴,但經過上訴後,原判決廢棄,須發回重審!上訴之判決書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 交上 字 98 號發回重審判決書也已經出爐:台北地院 105 年 交更(一) 字 5 號,判決違規者敗訴!違規者(高速公路違規跨越槽化線,三重交流道)應該是看過被檢舉影片,於是違規者就用自己的紀錄器,時間調成與違規時間一樣(當然是事後去錄影),再走一次違規被檢舉的路線,於是到法院,提出自己錄影的證據,直接告訴法官說,檢舉者的影片造假,違規當天他的紀錄器錄影到的是.........(違規者自己事後去錄影)而法官腦袋不知在想什麼,居然就判違規者勝訴,說違規者提出影片證明自己沒有違規之類,....這樣也可以當法官?此案件當然不會被埋沒,監理單位肯定上訴到高院,高院當然不會認同這種法官的見解,檢舉的影片與違規者自己提出的影片,旁邊通過的車輛+天色,完全不一樣,這樣也能審判?這就是樓主沒看過亂判的判決書,事後違規者卻多繳1050元的情況。
andy2212 wrote:請問一下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沒有公家認證,時間也不知道準不準這樣的科學儀器能當舉發證據?比較懷疑行車紀錄器的適法性。...(恕刪) 你能提出證據,證明檢舉人偽造時間戳記,歡迎向地檢署檢舉偽造文書為了避免一些人拿這點來嘴,所以我現在的行車攝影機都有GPS的功能,也會藉由GPS信號校時.